第六讲 非法人组织
体系概览
本讲阐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个人合伙与合伙合同。
非法人组织部分考点不多,比较简单,考试很少考查。就个人合伙(或者合伙合同)而言,考试几乎从不涉及,有关合伙的题目往往出现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考点中。
变化导读
1986年《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主体,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其他组织”指代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各类非法人组织,1999年《合同法》在实体法层面肯定了“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2017年《民法总则》正式在民事主体部分规定“非法人组织”,2020年《民法典》保持不变。
《民法典》第四章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并不包括个人合伙。本来,1986年《民法通则》在自然人部分规定了“两户一伙”作为自然人衍生而来的特殊主体,《民法总则》立法时考虑到有字号的合伙可以成立合伙企业,无字号的合伙原本没有主体资格,不如规定在《合同法》部分。故而最终形成的《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没有规定个人合伙,而是在合同编规定了“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
严格按照《民法典》的体系来说,合伙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合伙不具有主体资格,更不是非法人组织,不应该在“非法人组织”这一讲中进行讲授,但是考虑到合伙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合伙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主体性,考虑到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亲缘关系,考虑到法考学生多年来的学习习惯,本书还是按照惯例在民事主体部分阐述合伙合同,此点需要特别说明。
考点精讲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法典》第102条)。
非法人组织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民法典》第104条)。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其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采用个人制或者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规范来自《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商法规范,在商法部分进行学习,此处从略。
三、合伙合同
(一)合伙的概念
在民法上,合伙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民事主体制度中的合伙是指第二种意义上的合伙。
合伙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也包括法人之间的合伙。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称为个人合伙;法人之间的合伙,被《民法通则》称为合伙型联营(《民法总则》与《民法典》未再规定合伙型联营);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则没有特别的称谓与规范。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型联营,合伙人之间都是一种松散的结合,与合伙企业迥然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里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的具体形态比较复杂,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1.合伙,可以是临时性的合作,如两个朋友一起贩卖一批钢材、口罩,也可以是长期性的组合,如二人长期在一起跑运输、开饭店等。现实中的合伙通常是一种长期合作,所以合伙合同通常被认为是继续性合同。
2.合伙,通常是合伙做生意,所谓“共同的事业目的”往往是指某种经营活动。但是,生活中也有一些比较偏向民事的合伙,如几个人结成彩票合作组,轮流买彩票;或者是共同生活的民事合伙(相当于婚姻法上的长期同居)。我国《民法典》的整体风格是民商合一,同时也是民商不分,有关合伙合同的规定整体上面向的是商业合伙,没有特别强调民事合伙的内容。
(二)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同。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民法典》第969条第2款)。同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民法典》第975条)。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民法典》第969条第1款)。合伙财产的基础来源是合伙人的出资。关于出资,《民法典》第968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合伙人出资在合伙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民法典》第972条),合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也以出资比例为准(《民法典》第978条)。
(三)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一个或数个执行事业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不参与执行,但享有监督权。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民法典》第970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71条)。
(四)合伙的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需要区分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对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额确定,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法典》第973条)。
实战贴士:
合伙人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完全有效,只是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就可以有效,如果债权人同意,则可以进一步约束债权人。
经典考题:
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2】[1]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五)合伙的变动
1.合伙份额转让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民法典》第974条)。这里的一致同意规则,彰显了合伙的人合性。因为《民法典》将合伙定位于一种合同而非某种组织体,并未规定入伙。
2.解除合伙合同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常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976条)。在此,《民法典》直接规定解除合同,是否会影响到合伙的稳定性?某个合伙人解除了合伙合同,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合同还能存续吗?因为忽略合伙的主体性,《民法典》同样没有规定退伙。
3.合伙终止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民法典》第977条)。
[1] 【答案】C。《民法典》对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并无特别要求,只要合伙协议认可即可。王东、李南以货币出资,张西以技术出资,都符合法律规定,故王东、李南、张西都是合伙人。李南、张西不参与经营活动,不影响其合伙人地位。故A、B两项错误,C项正确。李南与王东、张西二人所达成的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在三人之间有效,只是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