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相较于原法条,本条整合了两个条文的内容。修改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删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表述。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能够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条第三款在一次审议稿中表述为:“能够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次审议稿对“能够”一词的语序进行调整,使得条文表意更加清晰。《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六十九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民法典》对书面形式的定义和视为书面形式的类型进行修改,内涵更加明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形式以及书面形式的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
书面形式是以文字等可以再现协议内容的有形形式。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减少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等有形形式达成协议。
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合同编的立法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推定的合同书面形式。
法条关联
◆《广告法》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法》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旅游法》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草原法》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评议
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东昌华泰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
2013年4月10日,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江航天公司签订了《抛丸、喷漆烘干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湖北三江航天公司向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销售自动抛丸及清理室、喷漆室、烘干室等。湖北三江航天公司为履行该合同,于2013年6月19日与天津东昌华泰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向天津东昌华泰公司购买轧制Mn13钢材,总价约为14万元。湖北三江航天公司将此轧制Mn13钢材用于制作抛丸设备,并于2013年11月交付案外人使用。但在2014年7月对抛丸设备进行维修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锰板打烂、打穿、下陷,无法使用,请求判令:天津东昌华泰公司向湖北三江航天公司退还货款,承担设备重做费用、检测费及违约金合计约28万元。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真作为合同签订中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活动,《电子签名法》[2]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湖北三江航天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该合同的传真件原件。同时,该传真件的形式载体与天津东昌华泰公司认可的出库单传真件的载体一致;该传真件上以打印形式载明有天津东昌华泰公司的地址、开户行、账号、电话等详细内容,而湖北三江航天公司在合同上的地址、开户行、账号、电话等均为手书填写。湖北三江航天公司收到该传真件后盖章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法院确认天津东昌华泰公司与湖北三江航天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天津东昌华泰公司认为双方从未签订任何合同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评议
《合同法》[3]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符合条件的合同传真件是证据原件,但是单一的合同传真件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真实性,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本案中,《产品购销合同》的传真件完整、规范地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高端准确,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以传真的形式成立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