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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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相较于原法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范围有所调整。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为:“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一)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将第(三)项中“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调整到二次审议稿第(二)项的位置,并明确了该行为的主观心态。《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九十七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将“本法总则编”改为“本法第一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首先,具有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不合理”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情形并不考虑其主观状态,也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法条关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议

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治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15]

2012年11月12日,原告周某治、俞某芳(买受人)与被告众安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013年9月23日,原告至被告处就房屋的质量瑕疵问题与被告交涉,房产公司承诺在将所有房屋质量问题解决之后再履行交房手续。2013年3月9日,被告登记取得余姚市城区悦龙湾X幢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2013年3月25日,被告取得余姚市城区悦龙湾X幢X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价款5162730元支付给被告。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与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

◆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附件八补充协议第6条第2款系被告方提供,其内容显然置原告方的利益于不顾,导致其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免除了被告按时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应当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被告不能因为双方有此条款的约定而免除其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评议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