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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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本章概要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存在差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不仅具备了有效条件,而且具备了履行的条件。合同未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法律至少暂时不能完全或完全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拘束力,即至少暂时不能发生履行的效果。合同自由的原则是要受到限制的,例如某些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并且这些免责条款有可能导致其他条款也无效。相较于《合同法》第三章十六个条文,本章只有七条,作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内容上需特别注意的有:一是删除与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重复的规定,并明确本章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二是吸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和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报批义务的规定,明确报批义务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以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以更好体现民法典鼓励交易、提倡诚信、保护信赖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