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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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增加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表述,将“诚实信用原则”改为“诚信原则”。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条规定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和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等义务。”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条规定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

由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不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二次审议稿单列一款,与合同的附随义务相区别。《民法典(草案)》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第三百条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同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