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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较于《民法通则》,本条限定了合同编的调整对象为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而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本编调整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改变后的立法语言更为精炼。《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六十三条采纳了二次审议稿的表述,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编调整对象的规定。合同编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保全和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都属于交易的过程。所以,民法典合同编需规定当事人订约的程序,合同的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合同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的补救等。总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可以由合同编调整。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