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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条文释义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债务人可以择一履行或债权人可择一请求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确定方式有三:第一,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选择权归属或依交易习惯可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则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做法;第二,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第三,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间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