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相较于旧法,本条增加“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的表述。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为:“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由于代位权涉及第三人,故而不宜通过仲裁解决。因此二次审议稿较一次审议稿,删除了向仲裁机构请求代位权,意味着仲裁协议约束签署协议的当事人。《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七条采纳二次审议稿的规定,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是一种合理的选择,理由在于:其一,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权。因为如果债权人对行使代位权的效果无优先受偿权,则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失公正,不利于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二,由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也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必要要求所有的债权人都申报债权。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同一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得胜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相对人向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其三,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能够节省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思想,而且有利于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