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规定。
夫妻地位平等,是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这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地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夫妻关系的立法演变
夫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反映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夫妻关系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的文明程度及一定的社会制度。[1]夫妻关系在不同时期表现不同特点,夫妻关系的立法发展经历了从夫妻同体主义到夫妻异体主义的演变过程。夫妻同体主义是指夫妻在婚后发生人格的相互吸收,合为一体。但是该吸收不是互相融合,成为新的主体,而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的人格吸收,妻子不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人身及财产方面都依附于丈夫。“妻从夫姓”“妻从夫居”是典型表现。夫妻异体主义是指夫妻在婚后仍旧保持各自独立的人格,不发生人格的相互吸收,相互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
我国的夫妻关系立法也经历了从夫妻地位不平等到夫妻地位平等的发展历程。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将男女平等规定为基本原则。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我国现行的立法坚持夫妻异体主义,为妻子婚后保持独立的人格奠定了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含义
男女平等原则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破除夫权、家长制的残余影响,建立新型的夫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一方只享有权利或只尽义务的不合理现象。最后,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更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1.权利义务平等。
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个含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只享受家庭上的权利而不承担家庭上的义务;也不能只履行家庭上的义务,而不享有家庭上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做到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不能互相虐待,也不能互相遗弃,更不能互相歧视。应共同促进家庭幸福与和睦,维护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的家庭的健康。
2.人格平等。
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个含义是相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各自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也要求,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有人格尊严,而另一方没有人格尊严,比如不能一方享有姓名权,而另一方没有姓名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夫妻在家庭事务上必须平均承担,家庭事务是否平均承担,如何承担,由具有平等人格的夫妻之间相互协商,自愿商定。
3.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规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第三个含义是,这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灵魂、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统帅地位。在家庭中涉及夫妻关系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一旦出现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问题而又需要解决时,则必须以此为依据,在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比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来处理问题。
(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1.人身权方面。
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权方面。
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三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四是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五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平等原则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男女在缔结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在结婚后处理家庭事务中,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在对待各自的亲属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须平等地尊重对方的近亲属。在双方感情破裂后,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有同等的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清偿和经济互助等方面也都有同等的权利。
法条关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评议
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2]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并对财产一并判决。禹某某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法定依据不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二审法院认为,禹某某有家庭暴力且在一审中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五条是关于夫妻平等的规定,该条与《婚姻法》第十三条相比,将“家庭”修订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而全面阐释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婚姻是相对于夫妻二人而言的;家庭是相对于整个家庭成员而言的。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强调夫妻双方人格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平等不是指对等;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妇女。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禹某某长期殴打陈某某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