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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调整亲属法律关系的职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章仿照第一编的“总—分”体例,并尊重立法传统,规定了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起,就使用一般规定章的立法模式,章名为“原则”;1980年婚姻法将章名从“原则”改为“总则”,并增加了调整对象的规定;2001年婚姻法仅对相关原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仍使用“总则”作为章名。无论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还是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徐国栋教授主编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均设置了一般规定章。本章规定了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