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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主张经济补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法律事实的三重保障。
通过梳理和准备,发现劳动者主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三重保障。筑牢要求经济补偿的多重保险,能够形成主张经济补偿的厚度和保障。
①终局裁决的第一重加持。
通过终局裁决,已锁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一个砝码。
②未及时发放工资的第二重保障。
经对照《劳动合同书》的工资发放时间约定和银行流水中工资发放的时间,发现公司有多个月份存在拖延发放之情形,属于“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4条第4款约定:“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本案中,公司大多数情况是当月2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但存在少数月份迟发数天的情形,即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属于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
③公司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
经计算2019年3月至5月,公司依然没有向吴某华足额发放工资报酬,进一步夯实“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之法律事实。
2.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依据。
基于劳动者已通过快递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用人单位已签收,即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行为已生效,且劳动者不再去用人单位继续上班,则意味着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