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约定了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满后发现不太满意,就想延长一下试用期。
1.本来约定的试用期,为什么期限不够用?
(1)约定的试用期少于法定的试用期。譬如3年的劳动合同本来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结果只约定了2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签短了,对应的试用期也短。譬如签的是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结果2个月后发现,还需要继续试用一段时间。
(3)已经是最长的试用期,却还是不够用。签订了3年以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还想再延长几个月。
2.试用期期限要记牢。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记住“126”就可以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3种劳动合同期限对应3种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1年以上不满3年和3年及以上,分别对应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2个月和6个月。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一个试用期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三个一”的原则: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延长了,显然是在第一次试用期的基础上再次约定试用期,意味着用人单位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违反了该条规定。
3.给用人单位的要点提示。
(1)试用期顶格约定。
即试用期约定为法定的最长期限。譬如3年的劳动合同就顶格约定6个月试用期,如果想激励干得好的员工,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尽量签订长一些。
为什么这样说呢?曾看过一篇文章,认为一个人本性暴露的时间平均为50天,也就是说无论多么伪装,大多数2个月内就会把自己的真实面孔暴露出来。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最短要签订1年,有可能的话建议签订3年期限的,这样就能够约定6个月试用期。也许有的用人单位担心签订那么长的劳动合同,影响了用工的灵活性,其实没有必要如此担心,只要用人单位设置了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就不用过分担心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就算超出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规章制度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6个月是试用期法定的最上限。
记得6个月是试用期的最高标准,绝对不能延长了,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6个月试用期后出现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4)如果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2个月后还想要再试用2个月,怎么做才绝对没有法律风险呢?
聪明的做法是让劳动者将原来的劳动合同原件交上来,以其表现较好等理由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合同期限较长因此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想离开公司或者没有其他想法的话,基本上会同意的。这个时候,用人单位直接按照新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最长的试用期就可以了,不会存在试用期延长的法律问题,有效避免了法律风险。
现实中也有用人单位耍小聪明让劳动者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这样事后就可以随意填写试用期等内容了,其实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的时候还会弄巧成拙,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当然,各地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处理。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2019年6月21日)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在法定期限内,该延长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