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关系人条款
问题:法国一家著名葡萄酒庄的中国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葡萄酒的法国品牌和中国品牌在中国进行抢注,法国葡萄酒庄如何维权?
《商标法》第15条是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定。我国商标法以注册为原则,主要保护注册商标,但也有一些条款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本条就是对未注册商标持有人的保护。
(一)《商标法》第15条第1款
《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条款是为了防止在具有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先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条文在文义上对商品或服务类别没有做出限定。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认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也即它的范围究竟怎么界定?比如,公司的普通劳动者是否属于“代表人”?将代理关系的磋商阶段(之后没有形成代理关系)所知悉的商标进行抢注,是否适用本款?代理人或者代表人通过其近亲属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抢注,是否适用本款?
代理人不仅包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还包括商事法意义上的经销商;代表人不仅包括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或其他商标事宜的人,还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但不能泛指任何员工。[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二)《商标法》第15条第2款
《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本款与第1款都是用于阻止特殊关系人之间的商标抢注,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由于两者涉及的诚信违反行为的恶劣程度不同,在适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都存在差别。
首先,适用主体不同。第1款严格限定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以及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上。本款则限定在因某种原因“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主体上,主体范围更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关系”:(一)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二)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四)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五)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其次,“在先使用”的要求不同。本款明确要求被抢注商标已经“在先使用”,但前款却不做要求。第32条后段也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要求“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而本款对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限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的阻却范围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第1款尽管在字面上没有限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做了限缩解释,限定了商品或服务类别。
最后,在适用结果上,第1款授予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对抢注商标的异议、无效和禁止使用权,第2款仅授予了异议和无效权。换言之,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或代表人禁止使用被抢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