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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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本条来源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相较于《继承法》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仅仅在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则中,将《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的“几个人”修改为“数人”,意思没有变化,但是用语更为简洁。将“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修改为“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更符合这一推定规则的适用。

立法演变

该条款在民法典历次草案中没有变化。

关于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的推定的规定,《民法典》几稿之间没有什么变化,保留了《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对此,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推定强者长活主义”兼采“同时死亡主义”,不仅遵循了自然法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而且符合民族习惯。[7]《杨稿继承法草案》第4条的内容也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同。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建议,如梁慧星老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民法典草案》)[8]第1837条[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先后的推定]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若死亡人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死亡人辈份不同的,若晚辈未成年,则推定晚辈先死亡,若晚辈已成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王利明老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下简称《王稿民法典草案》)[9]第544条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生存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者各自都有生存继承人的,如果死者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如死者辈份不同的,则推定成年晚辈后于长辈死亡,未成年晚辈先于长辈死亡。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王稿民法典草案》与《梁稿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基本相同,仅个别用词不同。《梁稿民法典草案》《王稿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同之处在于:其一,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其二,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不同之处在于,在死亡人辈份不同时,《民法典》推定长辈先死亡;而《梁稿民法典草案》则依据晚辈是否成年而作出不同推定;若晚辈未成年,则推定晚辈先死亡,若晚辈已成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徐稿民法典草案》)[10]第8条[同死推定规则]规定,如果两个或者更多的人死于同一事故,如船舶失事、火灾、建筑物倒塌或者战争,或死于其他原因,不能知晓他们的死亡发生的顺序,则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人被推定为同一时刻死亡,他们彼此间不发生继承。这一规定较为简单,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是否方便继承和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原则,并没有被立法接受。

条文释义

继承的起始时间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本条规定了继承开始的时间,这被认为是继承的重要原则。本条分为2款,第1款确定了继承开始的时间,第2款解决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死亡先后的推定。现分别解释其含义。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古罗马法中就有任何人不得为生存者的继承人的原则。[11]所以,这也是我国确立财产继承制度,而无身份继承制度的必然结论。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为了更好地理解自然人“死亡”一词,《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对本条款“死亡”一词的理解。既然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那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也需要根据这两种情形确定。

(一)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12]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历来有不同学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体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有死亡证明记载的,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第二,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第三,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的时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确定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除此之外,被宣告死亡的人,依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死亡先后的推定

两个以上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则对继承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如何确定各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各国立法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三种立法例:

1.死亡在后和死亡在先相结合的推定制

罗马法采取这种立法例。按罗马法的规定,数人同时遇难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推定成年子女后于父母而死亡,未成年子女先于父母而死亡。

2.同时死亡推定制

日本、瑞士、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这种立法例。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2条之2[同时死亡的推定]规定,死亡的数人中,某一人是否于他人死亡后尚生存不明时,推定该数人同时死亡。《瑞士民法典》第32条第(2)项规定,如不能证明多数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这一立法例在我国也得到有关学者的认可。如《徐稿民法典草案》第8条就规定了同死推定规则,该条规定,如果两个或者更多的人死于同一事故,如船舶失事、火灾、建筑物倒塌或者战争,或死于其他原因,不能知晓他们死亡发生的顺序,则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人被推定为同一时刻死亡,他们彼此间不发生继承。这一规定较为简单,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是否方便继承和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原则,并没有被立法接受。

3.死亡在后推定制(生存推定制)

英国、法国采取这种立法例。英国1925年《财产法法案》第184条规定,两人同时遇难,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年轻者视作较年长者后死亡。法国是采取死亡在后推定制的典范。《法国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如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根据事实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形,依年龄与性别确定。第721条规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数人均不满15岁,推定其中年龄最大的最后死去;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60岁以上,推定其中年龄最小的最后死去。死亡的数人中有的年龄不满15岁,有的年龄在60岁以上,推定年幼者后死去。第722条规定,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数人中年龄在15岁以上、60岁以下而且年龄相同,或者年龄相差不到1岁,推定男性为后死者。同一事件中死去的数人性别相同时,应当采用能够使继承按照自然顺序开始的推定,来确定后死亡者。即推定年轻者后死于年长者。

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如下情形,比如在同死亡者之中,有的属于15岁以下,其他属于15岁以上、60岁以下,或者有的属于15岁以上、60岁以下,其他属于60岁以上的如何推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判例认为,应当推定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人后死亡。[13]

我国《继承法》对相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如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该法第2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基本上被《民法典》接受。这一规定对没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实行同时死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因为如果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则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继承了有继承人的人的财产后也在事故中死亡,但遗产将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成为无主遗产。对于都有继承人且辈份相同的继承人,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则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各个继承人的利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推定一部分先死亡,被推定为后死亡的人就会继承先死亡人的财产,那么后死亡人的继承人就会比先死亡的继承人继承更多的遗产。而在被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先死亡,不仅符合遗产向后辈流转的宗旨,也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自然法则。

关于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的推定规则,《民法典》几稿之间没有什么变化,保留了《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对此,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推定强者长活主义”兼采“同时死亡主义”较好,不仅遵循了自然法则,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而且符合民族习惯。[14]

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款进行判断时,需要首先分析死者之间是否存在长辈、晚辈等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关系,一旦确定这一关系,则长辈先死。当然,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同一事故中死亡的被继承人之间没有先后的死亡顺序,如果存在先后的死亡顺序,则不适用。

三、法律适用

《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为特别法,《民法典》为一般法,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民法典》的这一条款结合了《继承法》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在《民法典》通过后,因为《民法典》吸收了两者的规定,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不用再继续适用《继承法》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此处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这一点不仅在《梁稿民法典草案》第1836条予以了明确,《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条也将继承开始的时间解释为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当然,对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的时间,《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规定为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存在冲突,因为该法第36条规定“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因为二者的规定不同,就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先后时间不同,根据《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颁布在前,所以应当以《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确定宣告死亡的时间,即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但是,如果判决书中已经确定了失踪人的死亡时间,则以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15]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以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时间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判决中没有确定死亡时间的,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死亡宣告日期。[16]从而认定《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的规定更为合理。[17]但是,《民法典》采纳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该规定第48条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确定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基于此,关于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问题,应根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来确定。

法条关联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案例评议

一、王某1与张某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案[18]

◆裁判规则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而且被继承人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评议

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推定规则。但是从这一表述本身可以发现,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难以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必须从这一前提进行分析,方可正确适用条款。

一、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一)事件的界定

事件不仅是指我们通常理解的意外事故,比如发生交通事故,被他人杀害,这种非基于被继承人意思发生的事件,当然这也是此类案件最经常发生的。但是事件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还包括人为事件,比如被继承人自杀,也属于这一条款界定的事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19]

(二)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既包括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20]也包括当事人虽然提供证据,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21]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既可能是现有政府机关(比如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22]也可能是医院等组织无法出具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23]还有可能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无法找到被继承人的尸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能注明被继承人为失踪,死亡时间只能适用推定规则。[24]而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既包括其积极的不作为,也包括法院或者当事人积极查找证据,但是无法找到相关证据,比如死亡证明没有保存或者无法在公安机关查询到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资料。[25]以上情形发生时,均适用死亡顺序先后的推定规则。

二、死亡时间的确定

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顺序。首要的问题是能否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顺序。再审申请人认为应当根据刑事判决书中犯罪分子供述的杀人顺序和医学理论来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顺序。而法院认为,公安局并没有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做司法鉴定,因此属于无法确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从本案来看,是否能够以犯罪分子供述的杀人顺序并借助医学理论来判断死亡顺序是关键点。但可惜的是,法院并未对这一问题展开说理论证,而是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证据不充分,其仅仅认可医学司法鉴定的效力。但是本案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一方提出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时,其证据具有何种证明效力。对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体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有死亡证明记载的,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这样规定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院及当事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先后推定的争议,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长辈先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所以对于此类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被继承人是否存在继承人,如果没有继承人,就被推定为先死亡。如果被继承人均有继承人,则根据其辈份来确定。辈份相同的,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相互有继承关系的3个人死亡,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的张某1、李某、张某2均有继承人,张某2系张某1与李某之女,所以推定张某1与李某夫妻二人同时死亡,且二人先于其女儿张某2死亡。

二、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宋某1、宋某2、陈某继承纠纷案[26]

◆裁判规则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评议

本案中争议问题很多,但是本书引用本案例的目的在于分析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何适用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所以对于其他问题不再予以关注。本案完整地适用了该条款的全部规则。因为本案中死亡人各有继承人,且不仅存有辈份不同的问题,辈份相同的人也不仅仅一人,适用辈份相同的人同时死亡的推定规则。具体而言,在同一事件中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如果当事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剩余被继承人辈份相同,则适用同时死亡推定规定。本案中,刘某与宋某莉系夫妻,刘某学与阳某群系夫妻,刘某学、阳某群系刘某的亲生父母,上述四人一同出车祸死亡,应推定刘某学、阳某群先于刘某、宋某莉死亡。刘某、宋某莉辈份相同,应推定两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