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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规定?
现实问题
袁某和柳某是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家,女儿因为残疾一直没有工作,在家与两人共同生活。由于生活中摩擦不断,袁某与女儿的关系一直不好,慢慢地发展到互不理睬。随着年纪增大,袁某想立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由柳某和儿子继承,一分钱也不给女儿。为此他咨询了律师,但律师告诉他,遗嘱中应当对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规定?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里所说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特留份”。“特留份”就是指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这则案例中,由于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袁某在遗嘱中应当为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