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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现实问题
王某于2009年5月22日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月2000元,同月李某已入住。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向张某借了3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10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3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屋,在张某的坚持下,李某无奈诉至法院。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李某租赁王某的房屋系在王某将房屋抵押给张某之前,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李某与王某的租赁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