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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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上有几个抵押权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劳某为借款,在2008年1月将其房屋抵押给庄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2008年12月,又向沈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将房屋抵押给了沈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9年1月,又向牛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又将上述房屋抵押给牛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0年2月,庄、沈、牛都向劳某催讨借款,但是劳某称无法偿还,现三人都将劳某诉至法院,法院已将该房屋拍卖,拍卖款为30万元,那么清偿的顺序应当如何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先清偿抵押权登记在前的沈某20万元,再偿还抵押权登记在后的牛某5万元,最后清偿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庄某的钱,不足部分由劳某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