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哪些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事故当事人之间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则会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就需要依靠事故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介入。在不满足自行协商条件或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无法协商一致的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事故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事故当事人一致递交书面申请,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事故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途径之一。
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若事故当事人选择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天内,当事人一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如果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故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事故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