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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双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比例?
情景再现
马某驾驶一辆载客中巴车往返于洪山区与江夏区之间,在途中与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马某车上的乘客韩某重伤并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事故的发生中巴车与小货车均有责任;其中马某驾驶的中巴车核载21人但是实际载客人数为25人,为超载驾驶。而王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为超速驾驶状态,因此认定中巴车与小货车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是将事故双方认定为同等责任,但是在对事故受害人韩某进行损害赔偿时,中巴车与小货车则不必完全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比例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各方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各方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大小,而衡量侵权过错大小的标准更为广泛,违章行为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
案例中马某驾驶的中巴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货车虽然都有违章行为,但是王某驾驶的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严重超速,未能及时刹车,导致正常行驶的中巴车被撞,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更大。而中巴车虽然超载,但超载行为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是在被撞后加重了车上人员的危险,并不是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因此小货车一方应当在对受害人韩某的损害赔偿中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作为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而马某则承担更小比例的次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