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人身伤亡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款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即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由此可见,“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生命或人身健康的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失而言,人身伤亡因与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更具赔偿的急迫性。
《民法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第1183条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身伤亡也即人身损害,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为治疗伤情恢复健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2)因伤导致残疾或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所损失的预期收益,例如受害人如果没有因为事故导致残疾或死亡,未来则可能挣得更多的收入,因此侵权人应当补偿受害人这一部分预期收益的损失,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属于这一类型的赔偿。(3)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因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如因事故情况惨烈或造成受害人严重的死伤后果,给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一定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