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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哪些情形下,机动车需要申领“临时牌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将被处罚。但日常生活中,新购置的机动车或机动车办理登记地转移时,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此期间机动车往往也有上路行驶的需求,因此在机动车还未领取到正式的机动车号牌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临时的车辆行驶证明,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临时牌照”。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如机动车需要上路行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对应的车管所申请“临时牌照”:
1.由于很多车主在异地车行或出卖人处购置车辆,如需把车辆从购买地驶回车辆的使用地时,就需要在车辆购买地的车管所为机动车申领临时号牌。
2.机动车需要从原登记地转籍至新登记地时,在向原登记地车管所上缴原正式号牌的同时,应当在原登记地车管所申领一张临时号牌,以便能将车辆正常驶回新登记地。
3.在本地区还未申领到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应当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以便能够行驶至外地,改装完毕后也需在改装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本地区。
4.如有车辆尚未确定要在何处进行车辆登记但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本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后方可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