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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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司经营如何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

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需要通过自然人来实现公司的意志,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凡事亲力亲为,事事都亲自作出决策。因此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代理行为十分常见,如果管理上不加以注意,很容易出现员工无权代理但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情形,那么,最终由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实际上肯定了表见代理的有效性。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前提都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产生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与无权代理不同的是,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具备主观上和客观上的条件。客观上,表见代理要求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或者基于夫妻、父母等特殊的人身关系。主观上,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或者明知对方无代理权,则不存在信赖利益的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以上条件都符合后,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也具备一般民事行为有效要件的话,则成立表见代理。

从广义上看,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律才对此作了区别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规定。在公司经营中,最常见的就是员工离职后引发的表见代理纠纷,例如长期代表公司向工厂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员辞职后,公司尚未安排新的采购员对接,原来的采购员还继续和工厂签订合同,由于长期以来与工厂对接的人一直都是这个采购员,工厂有理由认为他有代理权签订合同,这时候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公司发生表见代理纠纷,通常是因为公司签订合同流程和内部人员管理不规范所造成。有的公司为了让业务员发挥招揽业务的能动性,随随便便就签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给员工,甚至刻了多个合同章给员工使用,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当然,公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需要由指定人员对接签订合同,那么对于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职位,公司需要对外公示授权的范围,对内签署好职务定义表,该职位的员工离职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与该员工长期对接的公司,尽快安排新的人员对接。如果公司仅就某项事务委托员工处理,应当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避免员工利用过期的授权书去进行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