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是指什么?
生活中,当事人双方会因为未做好沟通产生误解,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也会由于信息了解不清产生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于误解往往是一方未了解清楚情况,双方又未沟通造成的,如果不管误解的程度、影响,一律允许误解方撤销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因此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重大误解”的程度才允许误解一方撤销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8]具体来看,能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将买卖合同当作赠与合同。(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小白误认为老王,签订了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为基础的合同。(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这种情况往往是未约定清楚或地域差异引起,如误将脆肉鲩当成草鱼卖出。(4)对标的物质量、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赝品当作真迹。(5)对标的物数量的误解,淘宝店主在商品页面误将4500克的脐橙误标为4500斤就属于这种情况。
我国法律对误解方的保护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构成重大误解且造成较大损失时才会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是合同的用语发生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或者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的,一般不能认定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老王为了求婚购买戒指,但老王求婚之际,对方告知已经结婚,老王对动机虽有错误认识,但对购买戒指这一内容是未发生错误的,这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影响戒指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此处也有例外,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的动机以附条件的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动机的错误就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极其严格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多了解、多沟通,避免出现误解。如果真的产生误解又造成了损失,建议先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诉讼的,除了要看自己是否符合重大误解的实体要件,还要遵守重大误解撤销权的程序规定,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