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有什么区别?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57条、第60条、第102条、第104条
解读与适用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民事活动中的三大民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之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实际上是一种创设物,通过法律赋予其“人”格,类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其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还是存在着区别,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分别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出资人获取利润分配为目的的组织,以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成员获取盈余分配为目的的组织,如各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等。《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因此,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需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非法人组织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或设立人仍需承担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均是民事主体,但两者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具有本质区别,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成员或其他人不承担责任,而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需承担无限责任。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