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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矿业法规定了矿产的管理、保护、勘探、开采和加工制度,旨在利用自然资源的潜力,供当地消费和出口,以促进工业化进程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条 矿产
矿产是指特定地点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固体、液体或气体形式的化学和物理物质,例如:金、银、铜、铁、宝石、沙、建筑用土、建筑用石、煤、天然气和石油,还包括矿物质水和天然温泉水。
第三条 矿产资源归属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地表、地下或水下的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财产,由国家进行集中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促进、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
国家实施促进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开发的政策。
第五条 环境保护
从事矿产开采活动的人员应当采取程序和措施,减少自然资源的损失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保护从事采矿业人员的权益和当地人民的利益
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保护从事采矿业的人员的权益和当地人民的利益。
第七条 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矿产管理和开采活动,包括自然资源勘探、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开采和加工。天然气和石油,由其他法律单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