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矿业经营
第十八条 矿业开发
矿业开发是指包括矿产勘查、探测、开采、加工和贸易在内的活动。
采矿活动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机械化采矿业务;
(二)使用手工工具的采矿活动,无论是否将其作为一种职业。
第十九条 矿山
矿山是指位于地表、地下或水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矿产储备。
第二十条 机械化采矿业务的形式
机械化采矿业务分为以下三种规模:
(一)大型采矿业;
(二)中型采矿业;
(三)小型采矿业。
政府应根据所涉及的资金、矿产类型、面积和矿物储量详细确定每一采矿作业的规模。
第二十一条 矿业投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矿业投资应当采取以下形式:
(一)国家单独投资;
(二)国家与国内外合作投资;
(三)国内集体或私人投资。
第二十二条 矿业经营流程
矿业经营流程包括矿产勘查、勘探、开发、加工和贸易等阶段。
矿产勘查、勘探、开发应当在没有人就相同矿产开展采矿活动的特别授权地区进行。
第二十三条 矿业经营手续
从事矿业经营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申请勘查和数据收集许可证。信息充分时,授权勘探。
勘探结束后希望开发的,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计算经济成本效益,评估环境、生态和社会影响,然后向政府申请许可。
在授权开发的同时,政府将共同投资于矿业经营。
矿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设立和注册企业。
第二十四条 矿产勘查
矿产勘查是指通过现场观测确定该地区和地表矿物的地质条件,以评估自然界中分布的矿物质量。
矿产勘查需要得到政府批准。
矿产勘查期不得超过两年,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矿产勘探
矿产勘探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内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研究,通过测试、挖沟、勘探、钻探、分析矿产的物理和化学特征以及评估经济潜力,获取该地区地质和地质结构的详细数据。
矿产勘探需要得到政府批准。
矿产勘探期不得超过三年,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矿产储量评估
矿产储量评估是指对每种已勘探矿产储量的范围和数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样本检测和分析
矿业经营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按照政府的规定,向国内外发送矿物样品和其他与矿物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测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矿产区的放弃与增加
矿产勘查和勘探后,被许可人可以放弃其不希望勘探的全部或部分区域以及在该勘探中获得的所有数据。
根据收集的数据,如果发现矿脉延伸至许可区域以外,被许可人有权申请将该延伸区域添加到其许可证中。
第二十九条 开采可行性评价
开采可行性评价是指对矿产储量的社会经济潜力以及是否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及其影响范围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可行性研究
取得矿业经营许可证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产开发规划和流程,如:技术开发体系、开发数量;
(二)矿产开发的社会经济效益。
可行性研究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估
在研究可行性的同时,投资方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种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预测,以及解决或减轻对环境、生态和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方法和措施的建议;
(二)评估损害和人口重新安置费用,包括帮助受矿产开发影响的人口改善生活条件,例如:提供适当的住房和工作。
第三十二条 获得采矿许可的标准
申请采矿许可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经济和技术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矿业诚信背景;
(三)提议的采矿许可是有效的,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申请人符合所有标准的,政府应考虑给予采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矿产开采
矿产开采是指矿产的清理、提取、移除、洗涤、研磨、筛选和储存。
开采期限自许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年,经政府批准根据具体情况和矿产储量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十四条 矿产企业交接
在采矿许可届满时,矿业经营者应向老挝政府无偿全额移交矿产企业,包括构成该矿产企业资产的车辆和设备,除非政府拒绝接收。
第三十五条 无论是否作为职业而使用手工工具的采矿活动
“作为职业使用手工工具的采矿活动”是指作为职业使用古老工具进行的矿产开采。
作为职业使用手工工具从事采矿活动的人员应为老挝公民,并应以自有资金进行采矿活动。
作为职业使用手工工具从事采矿活动,须经省、市或特区的工业和手工业部门批准,并报工业和手工业部。
如果作为职业使用手工工具从事采矿活动,包括使用机器或雇佣劳动者,则此类开采应视为机械化采矿业务。
“非作为职业使用手工工具的采矿活动”是指矿产的偶尔开采。
非作为职业使用手工工具从事采矿活动需要得到地区工业和手工业办公室的批准,并向省、市或特区的工业和手工业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矿产加工
矿产加工是指通过工业方法或通过分离、熔化、转化、切割、抛光和加工等附加工艺来提高矿产质量,以增加其经济价值。
提高矿产质量的加工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批准。
第三十七条 矿料和矿产交易
经批准,矿业经营者有权出售开采的矿料和矿产。仅从事矿料和矿产交易的人员应获得特定的矿料和矿产交易许可证。
本法所称的矿料是指经过分离、研磨、筛选和加工的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