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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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称为诉讼上的辩论。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或者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根据。辩论权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主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权的范围如何等;二是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如应适用什么样的实体法解决纠纷,以及适用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三是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如当事人是否正当,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合法委托和授权等。辩论的应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争执的问题无需辩论。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一是言辞辩论,这是主要的辩论形式,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二是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进行,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诉讼进行中,一方可以提出书面申明,对方也可以提出相反的书面申明等。

(四)辩论权贯穿程序的全过程

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但是应当把开庭审理阶段同辩论原则区别开来。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只是行使辩论权最集中的一个阶段。因此,决不能把二者相混淆。

二、适用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实行辩论原则的意义

第一,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坚持自己的主张,对于各种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从而就为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提供了可靠的诉讼手段。第二,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通过当事人互相进行辩驳论证,就为人民法院了解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创造了条件,经过比较对照,去伪存真,为作出公正的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能够有效地保证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因为辩论原则与其他原则和制度,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有着密切联系,所以,贯彻辩论原则可带动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贯彻实施。第四,能够对公民进行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法院办案,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可以使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确是非曲直,增强依法办事的观念。因此,只有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重要性,才能在审判活动中认真贯彻实施。

(二)保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地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要依法为他们的辩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对双方辩论权给予平等的保护。同时还应当保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行使辩论权利,而不能只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三)审判人员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应注意行使诉讼指挥权

审判人员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应起组织和指导的作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进行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辩论流于形式,也不能放任自流,听任当事人离开争执的焦点进行争吵,以致互相攻击、谩骂。应当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各自的主张和理由,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使辩论有条不紊地进行。我国辩论原则的内容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包含三方面内容:即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可见,辩论主义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论对法官具有制约。反观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其内容更多强调的是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但却未凸显其辩论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正是因此,有学者将我国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不过,随着近年来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精细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的完善,由当事人负责诉讼资料的提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