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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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支持起诉原则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根据。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

一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即加害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需要支持受害者同这种侵权行为作斗争。如果属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无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介入。二是受损害者没有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无须支持。

(二)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只能是对于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例如,妇联可以支持受害的妇女起诉,共青团可以支持受害青年起诉,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本单位职工起诉,上级国家机关可以支持下级国家机关起诉,等等。

(三)被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

被支持起诉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四)支持起诉的单位在诉讼中的地位

支持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支持起诉人。它不是本案件的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一点是我国支持受害者起诉原则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规定是支持者的诉讼地位。

(五)支持起诉的方式

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我国的支持起诉原则,是建立在运用社会力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各种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基础上的,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对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支持起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支持起诉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支持起诉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两个不同的基本原则,二者并不相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行支持起诉原则,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这也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力支持。因此,不能把支持受害者起诉与非法干涉法院审判混为一谈。因为这二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干预,其目的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后者则是对合法行为的干涉,其目的是维护个人私利,搞特权,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二)正确掌握支持起诉原则的运用

由于这一原则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文保证其贯彻实施,因而各地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不多,甚至没有适用。因此,不仅需要总结适用的实际情况,而且在理论上也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以便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