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总任务,依法治国的总方略,适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制定的。
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法学中,都应当对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学习它,有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和各种程序;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和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案件;有利于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一项原则的实现,也要求有关原则的实现;其中一项原则遭到破坏,必然影响有关原则的贯彻执行。因此,各项基本原则之间起着相互保证的作用。所以只有全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
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有些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共有的。例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有些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为此,我们将其分开进行讨论,并先了解下三大诉讼法共有原则。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原则确定了审判权的归属,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职权分工,以便管理好国家的事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实际上就是审判独立的原则。但是,各国对于审判独立在立法上的提法不同。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我国的立法,则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审判独立的目的,在于保证裁判的公平。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排除外界的干涉。这是审判独立的本质属性。但是,按照上诉程序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不是对审判独立的干涉,而是为了正确地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的公平。
应该指出的是,要想做到审判独立,只有本条规定还不行。除此以外,还必须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对审判员的任免,以及审判员的地位等加以法律保障,免除审判员的后顾之忧,为审判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条件。
除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另一三大诉讼法共有原则是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渊源上考察,检察监督原则的法理依据直接来源于前苏联有关社会主义国家中检察权作用的理论。一般认为检察监督原则的设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学术界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检察院监督法院违背审判中心主义,将破坏审判中立、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结构,带来诉讼机制的整体失效或失灵,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原则进行了完善,其范围从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拓展到了对整个“民事诉讼”的监督。具体而言,检察监督既包含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其内容涉及民事审判的程序、结果以及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