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第2款,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其他相关材料、《移送执行表》。具体分述如下。
(一)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
刑事审判部门应当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终审维持或改判的判决、裁定也应提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案件的判决、裁定,等等。生效裁判文书的附件包括《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6条提到的因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而在生效裁判文书后另附的清单,以及其他各项附件等。
(二)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裁定,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相关法律文书,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相关资料,已查明的相关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证明材料,其他与案件执行相关的各种材料等。
(三)《移送执行表》
移送立案过程中,很多法院都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填写《移送执行表》,在《移送执行表》中载明案件具体财产信息,便于执行机构有效开展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这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做法。《移送执行表》属于人民法院内部使用的法律文书,也是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一项形式要件。《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组织的名称、住所地、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写明组织机构代码。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3.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随案移送的财产,应写明财产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已经处置的财产,除应写明财产名称、金额、数量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写明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变现价值等相关处置情况。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涉案财产的保全情况也应在《移送执行表》中写明,包括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及需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侦查机关保全的涉案财产情况等。
5.移送执行的时间。移送执行的时间应在《移送执行表》中注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其他与案件执行相关的情况,刑事审判部门应在《移送执行表》中一并说明,便于执行机构及时掌握案件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移送执行表》还应当由移送执行的承办法官,以及刑事审判部门相关领导署名。
《移送执行表》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强制执行程序必备的内部法律文书,其内容设置主要应为下一步强制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服务。执行机构普遍要求《移送执行表》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准确。但有的刑事审判部门认为,《移送执行表》的内容如果过于详细,刑事审判部门也难以做到,因为有的内容需要执行机构进行专门调查后才能明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采取折中方式,只要求列明与案件执行相关的主要内容,刑事审判部门应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案件执行信息,便于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效率、保障执行效果,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领域做好审执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