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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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确认程序制度

行政确认执法的种类较多,本书仅以不动产登记、工伤认定为例,讨论行政确认中的程序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树木等。不动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等。这些不动产权利都需要进行登记。

1.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受理制度。受理又分若干具体制度:

(1)提出申请制度。属于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动、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以及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等等,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2)撤回登记申请制度。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在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3)告知制度。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具体包括:

①受理告知制度。属于登记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及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按要求当场更正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②补正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不予受理告知制度。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机构登记的范围,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2.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了解、审查、核实申请的信息资料,为登记或不予登记提供证据。

(1)查验制度。所谓查验,是指书面查对核实。查对核实的内容:一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是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是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实地查勘制度。需要实地查勘的情况有: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勘的其他情形。

实地查勘和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确定的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登记事项,在调查取证终结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查。

(2)决定制度。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授权其工作人员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经过法制审核的登记事项应当由登记机构负责人决定。具体包括:

①准予登记制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是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是不动产权利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是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所载内容应与登记簿上的内容一致。

②不予登记制度。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送达制度。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送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保存送达回证。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使其他权利的前置认可程序,故没有执行环节。

(二)工伤认定程序制度

1.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工伤认定程序启动。受理制度又包含下列具体制度:

(1)提出申请制度。提出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二是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告知制度。告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或者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1)书面审查制度。申请材料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不需调查或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进行书面审查。

(2)调查制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对于重大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构在审查或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查。

(2)决定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又包括:

①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患职业病的;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②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职工有下列行为导致受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三是自残或者自杀的。

(3)中止制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的决定。

4.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送达制度(略,详见第三章第四节)。

工伤认定,只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期的事实认定行为,只要依法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可,故没有执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