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聚焦
上海长江砂轮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砂轮厂)以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五金磨具公司)在双方《联营合作协议书》确认的商标授权期限结束后,仍继续使用构成侵权为由,起诉天宇五金磨具公司等侵害了长江砂轮厂在第3类注册的第256207号“申箭”图文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首先,天宇五金磨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其次,天宇五金磨具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故意,具体体现在天宇五金磨具公司未按授权协议约定规范使用商标、明知商标使用情况却仍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涉案商标、多次申请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故一审法院在天宇五金磨具公司等侵权获利的基础上,确定了2倍比例的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评析
首先,该案体现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中办、国办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2019年再次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党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案体现了精细化裁判的司法理念。在赔偿基数的确定方面,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等证据,以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出被告侵权获利的基础数额,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确定了前提。在责任主体的确定方面,法院对被诉侵权公司的股权情况、人员结构、财产混同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定该两位自然人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销售者大明砂布模具批发部,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定大明砂布模具批发部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引导、鼓励权利人向源头维权。
最后,该案也体现了提倡诉讼诚信的价值取向。在侵权商品利润率的确定方面,法院依法适用证明妨碍规则的做法平衡了知识产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提倡诚实信用和诉讼协力的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