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小米”商标,2011年4月核准注册。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产、销售压力锅、电磁炉等家用电器,曾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最终,法院经综合考虑后认定,“小米”商标在中山奔腾公司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前已经处于驰名状态,符合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的条件,故判令中山奔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小米科技公司5000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