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仲裁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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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印度国内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发展

如第一章所述,印度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可以追溯至18世纪70年代,当时英国在印度制定的《孟加拉诸项立法》(the Bengal Regulations)中首先引入了仲裁这一概念,随后印度于1899年和1940年跟随英国仲裁立法的脚步各颁布了一部《仲裁法》。但无一例外,以上几部法律都仅仅承认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而一直到1996年的印度新仲裁法即《仲裁与调解法》出台,印度才首次认可了机构仲裁,这一历史因素导致目前在印度进行的仲裁案件大多基于临时仲裁。有数据统计显示,临时仲裁在印度仲裁案件中的比例竟然达到了95%之多。

不可否认,临时仲裁具有以下优势:[1]

1.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临时仲裁灵活性强,弹性较大,形式多样,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2.程序灵活,可以不受常设仲裁机构固定仲裁程序时限的拘束,如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等,从而缩短结案时间,而且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也不必填写审理案件的各种文书,省去很多繁杂的程序,提高了仲裁的效率。

3.因无须支付仲裁管理费、服务费以及仲裁员指定费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一些不必要的开支,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虽然临时仲裁具有上述优势,但很多情况下,仲裁机构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通过立案审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1.受理仲裁案件。以读者较为熟悉的中国的仲裁机构为例,仲裁机构的工作首先是审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仲裁请求事项是否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受申请的仲裁机构是否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相一致。其次是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最后是对于决定受理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法律文书,开始仲裁庭程序。

2.组成仲裁庭。组成仲裁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供仲裁员名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二是指定仲裁员,如中国《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决定仲裁员的回避。所谓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退出案件仲裁活动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回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后,仲裁庭发现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时,由仲裁员本人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另一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某个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及时、正确地行使回避权利,对保证公正裁决、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以及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办理仲裁案件的其他事务。以中国为例,仲裁机构承担着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及调解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案件的记录工作。此外,还根据当事人申请,向法院提交财产及证据保全函件。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仲裁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由于印度长期以来机构仲裁制度的缺位,没有仲裁机构履行委任仲裁员这一职责,这就使得法院必须介入来辅助仲裁程序的进行,如印度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中就通过第11条规定了仲裁员的选任方式,首先依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仲裁员进行选任。若无法按照约定选出(如在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双方无法就该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的,或者在三人组成仲裁庭的模式下,如无双方约定,则印度仲裁法默认的模式是一方推举一个仲裁员,由该两名仲裁员决定第三位仲裁员,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无法在30日之内推举出第三位仲裁员),则需要高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协助,就仲裁员的委任事项作出决定。

这就使得印度仲裁实践中产生一种情况,即如果在有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本来应该由仲裁机构行使的权能,最终却只能交由法院处理,而即使印度后来建立了一些仲裁机构,但“惯性”使得当事人仍然会去找法院。先不说印度法院堆积如山的案卷导致效率低下,这一规定产生的直接问题是,法院对仲裁员的选任作出决定(Decision),这一权力是司法(Judicial)性质的还是行政管理(Administrative)性质的?这直接导致是否可以就这一问题向上级法院提起无休止的上诉。

另外从经济层面上,大量的印度当事人“用脚投票”跑到新加坡仲裁,使得以当事人计算印度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排名数一数二的大客户。这不仅仅是印度宝贵外汇的流失,更是一个滑稽的宣示:连印度本国用户都不敢相信印度本土的仲裁机构和司法制度,怎么能奢望外国投资者对印度报以信心?

当然,印度并非没有本土的仲裁机构,而是由于长时间的发展滞后,导致无法与其在国际上快速成长的经济地位相匹配[2]。其实,印度政府对机构仲裁的首次努力可以追溯到1995年,此时印度的新仲裁法(即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还尚未通过,印度就已经设立了“国际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ICADR),当时印度计划将ICADR建设成一个“示范性中心(Model Centre)”,但很遗憾,受制于印度国际国内的环境以及各种短板,这个中心最终没能完成其设计时的使命。该中心不仅没有在私营部门中产生影响力,甚至印度的国有企业也都没有采用ICADR作为其争议解决的首选。其自身也没有跟上国际上知名仲裁中心的发展步伐,比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也都是成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但现在回看ICADR和这两个同处于亚洲的仲裁中心,前者在印度已经名存实亡,而后两者已经成为世界性的仲裁中心。

因此,为了迎合那些来自对机构仲裁比较熟悉、对临时仲裁比较陌生的法域的商主体对仲裁这一高效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2018年1月5日,《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草案》由印度司法部长乔杜里在印度议会下院(Lok Sabha)提出。该草案旨在成立独立自主的机构来更好地管理印度仲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New Delh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NDIAC)。该法案旨在设立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以进行仲裁、调解和调解程序。草案宣布将建设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一个具有国家重要性的机构,为印度本地以及国际投资者提供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

2.解决旧的国际替代性争议解决中心(ICADR)问题。如上文所述,ICADR成立后毫无建树,已经名存实亡。草案旨在将现有的ICADR的管理权移交给印度中央政府,继而中央政府将该协会的所有权限移交到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

3.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组成。根据草案,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将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

(1)一名主席,他可以是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者在仲裁的进行或管理方面具有特殊知识和经验的知名人士;

(2)两名在机构仲裁方面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知名人士;

(3)三名职业经理人,包括财政部提名人和首席执行官(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4)受认可的商业和行业机构(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具有行业声望的机构)的一名代表,作为兼职成员,实行轮值制。

4.任期和退休金。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成员任期为3年,并有资格连任。主席的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成员的退休年龄为67岁。

5.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和职能。中心的主要目标包括促进仲裁领域法律和实务问题的研究、提供培训、举办会议和替代争端解决办法问题研讨会;为仲裁、调解和调解程序的进行提供便利和行政协助;培训和支持一个由经认证的专业人员(仲裁秘书)组成的小组来进行仲裁、调解和调解程序。该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以专业、及时和兼顾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和调解,促进在替代性争端解决领域的研究。

6.财务和审计。法案将设立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专项基金,该基金将由中央政府提供的拨款、其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和其他来源来充实。中心的账目则将由印度主计长兼审计长进行审计和核证。

7.机构支持。草案规定,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将设立一个常设仲裁员小组(Permanent Panel of Arbitrators)。此外,新德里国际仲裁中心还可能设立一个仲裁学院,培训仲裁员和在替代性争端解决领域进行研究。

该草案于2019年7月18日在印度议会通过。虽然单纯一部法律的通过无法使印度机构仲裁的面貌在短时间之内“焕然一新”,但作为“万里长征第一步”,伴随着2015年和2019年印度对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的两次修正,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从莫迪在2014年提出“印度制造(Make In India)”计划以来,笔者深切地感受到印度商事和外商直接投资法领域的密集修法和立法,至少就争议解决领域而言,印度政府的期望是,“印度制造”同时也意味着“印度仲裁”,而从现实来看,这一期望正在逐步落实。

目前,印度有30多家仲裁机构。一些著名的仲裁机构有印度仲裁理事会(ICA)、德里国际仲裁中心(DIAC)、孟买国际仲裁院(MCIA)等。德里国际仲裁中心位于德里高等法院综合大楼内,已成为一个比较强大的机构,自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900多起案件。虽然孟买国际仲裁院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其所在的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为其倾注了不少精力,比如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要求对公营部门价值超过5000万卢比的合同进行机构仲裁,优先推荐孟买国际仲裁院。

国际化程度不足仍然是印度仲裁机构的短板。以印度仲裁理事会[3]这一印度本土知名的仲裁机构为例,其拥有近2600名仲裁员(其中法官209人、律师400人、会计师152人、海事专家153人、商人13人、公司高管628人,工程师1005人),但却仅包含外国人53人,其中中国公民1人。单以中国籍仲裁员人数就可以看出,印度仲裁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与中国是对印度投资大国的身份非常不相称。此外,和中国的一些机构对比,更显现出印度本土仲裁机构在国际化程度方面的短板。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为例,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共有870名仲裁员,覆盖5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外仲裁员有353人,占仲裁员总数的40.6%,扩大了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空间,也进一步提升了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化形象。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现聘有567名仲裁员,来自26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港台地区的仲裁员有23人,外籍仲裁员有126人[4],这也说明印度本土仲裁机构的发展,还有较长的路需要走,才能在印度国内和国外树立起广泛的声誉和形象。


[1] 董临瑞:《论临时仲裁的优势及在我国的现状》,载《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30期。

[2] 根据印度国家统计局的信息,印度2019年GDP总量约为2.85万亿美元,超过英国和法国,位居世界第五,大致相当于中国2008年的水平。

[3] 参见印度仲裁理事会网站,http://www.icaindia.co.in/htm/clouse.htm。

[4] 参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网站,http://www.bjac.org.cn/page/gybh/introduce_index.html,2020年4月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