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仲裁法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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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印度仲裁实务问题

第四章 印度仲裁的先决问题

第一节 诉讼和仲裁

从实践来看,任何理智的中国企业都不会选择约定在印度本土法院进行诉讼,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印度法院审判案件效率较低。以印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India)为例,根据其公开披露的数据[1],截至2017年5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的未决事项(Pending Matters)共有60751项,其中在受理(Admission)阶段的有33656项,在审理阶段的有27095项。而到了2020年3月1日,仍有60469项未决事项,在受理阶段的有40723项,在审理阶段的有19746项,也就是说,虽然过去了3年,但是印度最高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负担几乎没有变化,没有任何减少的趋势。考虑到印度最高法院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一旦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则可能是旷日持久的等待,即使能够完成受理,后续的排期以及聆讯(Hearing)也可能花费更长的时间。而按照印度官方披露的数据和一些媒体的统计,目前印度各级法院积压了近3000万起案件,全部处理完大约需要400年。印度的法院除了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开庭之外,每年夏天(5月到6月)都享有至少一个月的“假期”。在这期间,法院关闭,除非紧急事项,否则不进行法庭审理。总的算起来最高法院一年中有近140天是不开庭的。

地方法院休庭期更长,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每年享有近160天的休庭期,有些地方法院休庭期长达近180天。印度的法官队伍明显人数不足,在开庭日期较少、人手也少的双重压力下,导致诉讼在印度成了旷日持久的“鏖战”。而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得出一个终局结果,定会重挫外商投资者的信心。

第二,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印度现代法律体系非常陌生。目前中国国内对印度的宗教法、古代法研究较多,但是对包括印度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汇管理法等商事相关法律的系统性研究几乎为零。由于印度长期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其现代法律体系出于英国法的源流,英国法作为印度殖民时代的遗产(Colonial Legacy)得到了珍视和继续采用。但中国律师或者企业不能认为如果精通英国法就可以游刃有余地对印度法进行运用,因为作为普通法系的国家,印度的司法实践还需要遵循判例(Precedent),即印度自身的司法实践产生的判例也有很大价值。暂不论如何按照印度的法律习惯来研究这些判例从而找出对自身有利的结论,单说如何获取这些材料,就是中国律师或者中国企业难以实现的事情。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和印度企业约定在印度进行诉讼,中国企业在诉讼尚未开始之前就在信息掌握和司法资源获取能力上差了几个数量级。

因此,涉及中印之间的商事活动,在诉讼与仲裁之间,仲裁自然是一个比较妥当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