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之“墙”
中国人无疑是世界上最善于筑墙的民族。我们有自古以来绵延千年不断修造的“巨墙”(the Great Wall,长城),它把一个偌大的中国圈划为一个封闭的院落。在这个巨大的院落之内,又有数不清的社群、单位、城市、乡村和家庭修筑大小不一、高矮不等和格式不同的隔墙,把占有的空间切分成更小、更封闭的院落,使长城之墙延展至“天之涯,地之角”。院墙划分出空间之内和空间之外,划分出“你的”(Dein)和“我的”(Mein)之界限,把一个所谓“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距离以物体间隔的方式确定下来。
“墙”之符号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墙具有防护性,它可以强化我们内在的一种本源的安全意识。墙体把可能的入侵、无名的混乱或喧嚣阻挡在我们的感觉空间之外,使我们在其防护之下可以安全地劳作或休养生息。在此意义上,“墙”使我们生成一种对抗的能力,一种对有限物控制的能力,一种自由伸展意志的能力。没有墙体阻隔的空间是混沌的,而在混沌的空间内活动是缺乏安全保障的:因为混沌既能使人拓延本能和欲望,也能使人遮蔽自我的范畴意识,不能把捉空间之内人与物体运动、变化的形态及规律,从而使自我陷入恐惧和惶惑。正是“墙”的分隔才使混沌变得清晰可辨。其次,墙具有型塑性,它的构造形式及其所圈定空间范围的大小,会对生活于斯空间的人群之习性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墙标识出我们视力所及的范围和行为的空间界限,人们通过“墙”的边界看清和熟悉界限之内的人际、空间之物的方位及距离,以至于根据有限而“可靠的”经验知识,做出习以为常的、“合适的”决定和行为,与所熟悉的社群确立的秩序和法度融为一体。一般而言,墙所分隔的空间越小,生活在该空间内的组织程度越高,其制度和规范的社会整合能力越强。
但“墙”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偏狭性。墙总是与“界”如影相随的。墙是防止“外人”入侵的,翻“墙”而入者,往往被视为“贼”。但“墙”也禁锢了墙内之人的活动。人们在修筑墙的同时,实际上是在限缩一种自由腾挪的空间,甚至是在人为设定一种有限的思想空间,一种视界,一种认识能力或想象力。“墙”阻隔了危险、恐惧和侵略,但也阻隔了人际自由的交往,信息的通达和意见的交换,阻隔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友爱、人类的基本信任和相互依赖。高垒城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一种信心的缺失,一种能力的衰退和一种海纳百川的精神的消隐。人类的自由在伸展或拓延时正是因为可能撞上各种各样的“白墙”,而在同步趋向退化。不仅如此,人类层层筑墙,还有可能带来另外一些后果,那就是:人际积怨或仇恨由于墙的阻隔而不断延续,人类辩谈和对话途径出现中断,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和原则受到扭曲,人类整体进入某种理念社会的梦想永远不能成为现实。那些时刻龟缩在围墙之内寻求安全的类群,甚至由于缩小自己的生存空间而逐渐趋于消亡。只有意识到围墙之危害的类群,才会主动打通墙体,寻找通往更大的自由空间的道路,在与其他类群和平交际的过程中求得安身立命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筑墙或拆墙,事实上是一种生存与发展的选择。
筑墙或拆墙,也同样影响着规则的形成,影响着法律和制度的风格和式样。因为,规则、法律和制度,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人类的观念的产物,自然也反映着不同社群的人们对“墙”之意义的认识和持守。一般而言,那些过分持守“防墙”意识的社群,可能更为看重本社群或防墙之内自然生发的“活的法律”(Lebendiges Recht)、活的制度或活的规则,把体现所谓“民族精神”“民族意志”或“乡理民情”的法律视为永恒不变的、最高的法律,并且以此为借口排拒跨越地域界限的法律观念、价值和原则。“制度之墙”由偏狭的民族意识所生,而又反过来塑造着封闭、偏狭的民族意识。职是之故,当我们检视人类制度发展的历史时,我们会惊异地发现:那些“族性”意识很强的民族在处于社会改制的危机时刻,总是激发出对本民族悠长的“辉煌历史”的记忆和向往,在先人留存的制度碎片中寻求更制的资源或精神动力的支持;而不是相反,把他们的目光投向更为遥远的地域空间去发现制度沟通和交往的道路。更为极端的是,当外族强敌兵临城下甚或割地赔款时,固守旧制的统治者仍然念念不忘“宁卖祖宗之地,不变祖宗之法”的遗训,以此作为阻止“维新变法”、抵抗外来制度文明的防墙。其结果,民族和国家将会因为一个腐朽的制度而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法律和制度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革命所推翻。法律和制度不在立法程序之内修改,就会以非正式的、不依照立法程序的形式修改。这是制度的变迁史所告知的一个经验。
万里长城是我们的先辈留下的优秀文化的一部分,是先辈心智中最富创造力部分的表征。当我们为这样的文化奇迹惊叹的时候,我们也不应该过分地陶醉,把目光收敛于长城之内,而是要把视野投向更为遥远的地平线,拓展通往长城之外的道路。这是因为:
“不论你望得多远,仍然有无限的空间在外边;无论你能数多久,仍然有无限的时间数不清。”(美国诗人瓦尔特·惠特曼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