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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认知、法律评价和法律意志
按照心理活动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认知、法律评价和法律意志。
法律认知是人们基于生活经验与前人知识之上对有关法律各种现象的认知,是对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件、行为、性质及其因果关系所作的反映和判断。法律认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了解法律和感知法律的过程,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与发展必然以法律认知的存在为基础。影响人们法律认知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认知客体的发展程度,即法律的发展程度,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起的作用。第二,认知主体的主观方面,包括社会中人们参与法律生活的意愿、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观察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等。法律评价是人们在法律认知的条件下,对与法律有关的事件、现象等进行价值判断的意识现象。对法律评价后产生的是非观、好恶观实际上表明了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法律意志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有所认知和评价的基础上,自觉地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意识现象。法律意志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它的出现以法律认知和法律评价为前提。第二,它会自觉地支配主体的行为。由于它将直接决定法律行为,所以法律意志在法律意识的心理活动形式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位置。法律意志对行动的调节,以积极鼓励或强制要求的方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为模式,以消极被动或否定评价的方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模式。法律意志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它最终决定人的外部行为,它还渗透到法律认知、法律评价诸方面,对它们施加强有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