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管理
1.2.1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公司或个人投资购买(或建造)资产(船舶),并以经济利益(利润)为目的经营该资产(船舶)。因此也可称为“受益”所有权。相比之下,公司可凭借“名义”所有权拥有船舶,但该公司只是因税收而拥有船舶合法所有权的一个“挂牌”实体,且该公司通常会挂着便利国家的国旗。在某些情况下,船舶公司可能希望将光船租赁给想要经营船舶的租船人,以在船舶所有权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此租赁方式下,经营风险也将转移给租船人。
现有多种船舶实体公司,一些船东经营船舶,而另外一些船东经营较大的船队。有的船东专注于经营特定类型的船舶(船队专业化),有的船东则经营不同类型的船舶(船队多样化)。此外,船舶使用类型取决于市场情况、船东意图和预期,以及国际监管和地缘政治力量。在散货航运中,经营单船的公司可订立船舶海运国际规则,但在班轮运输中,需要提供各类班次频密的网络式服务,这需要运营商之间的合作和团体联合的集中航运资源,班轮公会(现已被取缔)也因此被取代。在某些情况下,还取代了船舶的共同所有权或管理。
1.2.2 船舶管理
威林盖尔(Willingale)(1998)将船舶管理定义为:管理公司(无船舶所有权)所提供的单一或一系列服务。专业的船舶管理服务是指船舶管理人(供应商)根据合同条款向船东(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帕纳伊德斯(Panayides)(2001)将船舶管理定义为:在船舶经济和船舶运营公司(收入实体)相关的外包租赁中提供服务。外包为船舶公司提供机会,使其能够专注于实现收益最大化(如租船或买卖船舶),同时船舶管理人可以控制成本,进行经营工作。船舶管理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国际规则和规定——涉及船舶适航要求以及始终以经营可靠、安全和经济的方式运输货物,而船东的主要任务是妥善保存资产(船舶)。
第三方船舶管理涉及船舶所有权和船员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某种情况下的船舶商业管理。船东可以管理整个船队,也可将一部分管理业务(如船员、技术或商业管理)分包给专业的船舶管理人。
船舶管理由独立于船舶所有权的公司承担,涉及的管理任务包括船上和岸上人员配备、培训和聘用、船舶供应采购,以及为船舶注册、交易、船舶维护等实质问题提供建议等[布兰奇(Branch)和罗巴茨(Robarts,2014)]。比尤格伦(Bjuggren)和帕尔梅格(Palmeberg,2009)认为,第三方船舶管理表明了海运时船舶所有权不等于船舶控制权,并说明了海运时劳动力(船员)与资产(船舶)的关联程度不同于其他行业。帕纳伊德斯(Panayides,2001)、帕纳伊德斯(Panayides)和卡利南(Cullinane,2002)、米特鲁西(Mitroussi,2004a)以及卡里乌(Cariou)和沃尔夫(Wolff,2011a,b)的著作研究中探讨和阐述了外包和船舶管理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