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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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依法提升疫情防控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全民动员,依法抗“疫”

2019年末至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中国继2003年“非典”疫情后的又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面对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治、有效防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民族安危;全民动员、依法防控,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挑战,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严峻考验。

战“疫”面前,不能乱了章法。我国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是最重要的章法,是科学有序高效防控疫情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目前,我国传染防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全面、熟练掌握现有的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措施,并在深刻领会现有法律法规立法目的与意图,依据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创造性地实践好、利用好现有法律法规,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现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的关键。

(一)依靠群众,全民动员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政府克敌致胜的法宝。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靠群众是《传染病防治法》确立的依法进行疫情防控的四项原则之一。《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2019年底颁布,并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战“疫”当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客体,而广大人民群众却是疫情防控的主体。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参与到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来。依靠群众、动员群众不是口号,而是要落实到疫情防控的各个环节。在疫情萌芽阶段,就应深入群众,广泛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疾控人员、患者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果断处理。对于基层群众和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疫情线索,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深入分析,绝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压制、打击。在疫情暴发后的应急处理阶段,也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疾控与医疗专家、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人员、普通公众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应急处理措施对所有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影响,并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上述人员的反馈和意见不断完善应急处理方案。只有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抗击疫情的战役,并指导、引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规范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消极应对或过激行为,才能最终取得抗击疫情的胜利。

(二)依法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

在新冠肺炎的防控中,有关疫情防控的信息公布极为重要。对于信息发布,《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此外,在2006年3月3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全面、准确把握《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相配套的法规、政策文件内容和精神,及时、准确、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内的传染病防控相关信息,容不得丝毫怠慢、推诿和懈怠。

(三)依法迅速、果断切断传播途径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是疫情防控的关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其中,与传染病疫情控制密切相关的措施包括:(一)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二)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现有的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就传染病疫情防控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广泛、全面的权力,并就法律出台时,尚无法明确、不能列举的措施给予了概括性授权。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十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构成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这就是法律对各级政府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时的概括性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手段、措施,并结合疫情防控中有效控制传染源,切实切断传播途径,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创造性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如在保证患者个人信息 [姓名、具体住址(门牌号码)、家庭状况等] 不泄露,并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公布确诊病人居住和活动的大致区域,如小区或社区等,就属于为了公共健康和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属于依法防控范畴,也是依法防控应有之义。

(四)全力救治,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大“疫”当前,各级政府的责任担当不仅体现在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快速、果断地切断传播途径,更应秉持“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原则,对所有新冠肺炎病人进行全力救治,这既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担当,也是履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既是控制传染源的重要举措,也是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筑牢、筑实。面对严峻的疫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提前布局,严阵以待,快速组建强大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保障医疗物资充裕,预留充足的备用床位和医护人员。对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医保报销外,应由财政兜底,绝不能让任何一个新冠肺炎病人因为经费问题耽误治疗。同时,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医疗和远程医疗等形式,广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线上免费医疗咨询服务,这既能缓解医院就诊压力,也可避免因大量病人涌入医院后造成不必要的交叉感染。

(五)加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各种违法行为

大“疫”当前,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应依法快速、从严惩处各种违法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七条规定了各类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就包括: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监管,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曹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