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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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论行为的合宜性

第一篇 论合宜性

第一章 同情

无论某个人被视为何等自私,他的天性中总还是明显地存在着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会关心他人的命运,对他人的幸福感同身受。尽管那让他除了自己从内心感到些愉悦外,一无所得。这种天性就是怜悯或者可以称为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我们常为他人的悲痛而感伤。事实上,这种情感同其他的天性一样,绝不仅仅是怜悯和慈悲的人才具备的,尽管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暴徒,即使是无视社会法律规范的无赖,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的。

因为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象,相同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情景,所以我们可以体会他人的感受。而当我们的兄弟被架上刑架时,如果自己置身事外,我们就不会感受到他的痛苦。感官决不、也绝不可能超越我们自身所能感受的范围,只有通过想象,我们才能对受难兄弟的苦楚感同身受。但我们想象的感觉,只是依据我们自身体验得到的自己的感觉,而不是我们兄弟的感觉。通过想象,我们进行角色互换,想象自己忍受着同样的痛苦,仿佛我们进入了他的躯体,在一定程度上与他合二为一,从而形成关于他的感受的某些想法,甚至可以体会到一些类似的感受,虽然这种感受的程度较轻。这样,他的痛苦就转移到我们身上,当我们将其承受并转化为自己的痛苦时,我们终将受到影响,于是一想到他的感受时我们就会战栗和发抖。无论身受何种苦楚或烦恼,我们都会悲伤烦闷,所以当我们设想自己身处其中时,我们也会产生类似的情感体验,而这种程度又与我们想象的敏感程度有关。

正是因为我们能够进行换位思考,所以我们才能够对别人的痛苦感同身受。如果这样的解释还不够清楚的话,那么还有大量明显的事实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当我们看到一个力量将要击打某人四肢时,我们会本能地缩回自己的腿或手臂;当这一力量真的落下来时,我们多少也会感觉到它带来的疼痛,如同受难者那样。当我们凝视舞蹈者在松弛的绳索上舞蹈时,他努力扭动身体来平衡自己,我们也会随之做相应的动作。因为我们相当投入,身临其境,感觉自己也在绳索上,不得不如此。神经脆弱和体质纤弱的人常抱怨说,看到街上的乞丐暴露在外的疮肿时,他们自身相应部位也会感觉一种瘙痒或不适。因为那种厌恶之情来自于他们的想象,他们想象自己可能真的承受相应的痛苦,想象自己可能真的也会成为乞丐,所以通过想象,他们自身特定的部位产生比其他任何部位更为强烈的影响。这种想象或意念足以使他们纤弱的神经和躯体产生其所抱怨的那种瘙痒和不适之感。同理,一个人再健壮,当他看到别人溃烂的眼睛时,他自己的眼睛也会疼,因为眼睛是最脆弱的部位。

引发我们产生共同感情的,不仅仅是这些产生痛苦和悲伤的情形。无论看到什么情形,不管是高兴还是痛苦,只要我们设想自己身处其中,我们内心就会产生类似的情感体验。看到故事中的英雄摆脱困境时,我们会欣慰高兴;而看到他们困苦为难时,我们也会感到悲伤难过。这两种感情都同样真挚。我们对在困境中未遗弃英雄的那些忠实朋友也同样抱有感激之情;并且对那些伤害、遗弃、欺骗英雄的叛徒,我们也会极其赞同英雄产生的憎恨之情。无论何种情感,旁观者总是可以通过设身处地的想象,获得与当事人相类似的情感体验。

我们常常使用“怜悯”和“体恤”这两个词来表达对别人的悲伤的同感。“同情”在词义上与它们很接近,用来指代我们对各种情感所产生的同感也未尝不可。

有的时候,只要我们体察到别人的情感,我们就会产生这种同情。情感可以在瞬间通过一个人感染另一个人,并且可以发生在不知是何原因时就产生这种感染。例如,一个人的表情或举止中强烈地透露出悲喜之情,那么旁观者马上便会在心中引起某种程度相似的情感体验。笑脸令人赏心悦目,愁容则令人悲伤。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有一些情感的表露,如果我们没有获悉其产生的缘由,那只能引起我们的厌恶和反感,而不是同情。例如,对于发怒者的狂暴行为,激怒我们去反对的可能是他本人,并非引发他发怒的人。因为我们不知道他为什么会发怒,我们就无法设身处地站在他的角度为他着想,自然也就无法发挥想象,无法体察他的怒气。但是,我们却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他的发泄对象,即受气之人的处境,以及因发怒行为而可能导致的伤害。所以我们很容易对受气之人报以同情,支持他们,反对发怒者。

倘若正是这些高兴或痛苦的表情使我们产生出一定程度相似的情感体验,这是因为这些表情使我们联想到他们正在享受好运或遭遇厄运。如此,我们才会产生同感,为之动容。而只有能感受到这种高兴或痛苦的人,才能体验到这种类似的情感体验。而愤恨的表情则不同,它会让我们联想到我们关心的人和与他相对的人。由于我们体验过,我们对好运或厄运所带来的情形很了解,因而会关心遭遇这种命运的人;而我们似乎天生就对愤怒反感,不会同情那些发怒的人。在了解发怒原因之前,我们无法支持那些发怒的人。天性使然,我们似乎更倾向于反对任何人去体谅这种情感。

在了解发怒原因之前,我们对此都是持反对态度的。即使我们对这种情感能有所感知,但我们对发怒者的同情也总是很有限的。痛哭流涕,只能表达受难者的极度痛苦,除此毫无意义。它带来的与其说是真正的同情,毋宁说是探究对方处境的好奇心,至多是对他表示同情的某种意愿——而不是真的同情。我们首先会问:你怎么啦?在这个问题获得解答之前,即使我们会对他们的不幸隐约不安,但更多的是费尽心思想弄清楚对方的不幸遭遇,但是我们的同情仍然是无足轻重的。

因此,与其说是因为看到对方的情感而产生同情,还不如说是因为看到激发这种情感的原因而产生同情。当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时,我们心中就会油然而生一种情感,而当事人感觉不到,也无从得知。对别人的无耻和粗鲁,我们会感到羞耻,即使行为人自身似乎并没有感觉到自己的行为多么不适宜;而如果我们自己也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那么我们会下意识地感到窘迫不安。

对于善良的人来说,在使人遭遇毁灭的灾难中,最可怕的要数丧失理智了。他们抱着比别人更强烈的同情来看待这种最大的不幸。但那个可怜的丧失理智的人可能还又笑又唱,对此浑然不知,根本没感觉到自己有什么不幸。因此,旁观者对此的痛苦反应与受难者本身的感情是不一样的。旁观者想象自己处于那样的境地,而且还用健全的理智和判断力来看待这个问题,这是非常痛苦的事情,因而他对受难者产生同情。但是这种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

当一位母亲听到婴孩在疾病的折磨中呻吟却无法表达他的感受时,她自己更为痛苦。看到孩子在受苦,她会把自己的无助感觉和孩子生病后果的恐惧联系起来想象。在她的脑中,就产生了有关不幸和痛苦的极为完整的想象,因而她更加忧虑,无比痛苦。然而,实际上,婴孩只是偶感不适,病情并不严重,不久就会康复。由于没有过多的考虑,婴孩就免除了恐惧和担心。但是成人由于想象,他心中的巨大痛苦,便逐渐滋长,甚至无法用理性来克制。

我们同情死者,仅仅是因为我们被那种环境所影响,所以我们认为并没有妨碍死者的安眠。而恰恰我们却忽视了他们的境况,即他们在等待着足以令他们畏惧的来世,这对他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对此我们却无法想象。我们仅仅是想象到死者不能享受阳光,埋葬在冰冷的坟墓中腐烂变蛆,从此与世隔绝,从地球上消失,而且很快也在最亲密的朋友和亲属的感伤和回忆中消失,这是何等的不幸啊!我们理所当然对此抱有最大的同情。一想到他们处在被人遗忘的危险之中,我们的同情就会倍增;我们努力人为地保持对死者不幸的回忆,仅仅是因为虚荣心和烦恼所驱动。我们的同情不能给死者带来安慰,我们所能做的一切都是徒劳无益的,无论我们怎样努力去安慰死者家属,减轻他们的悲哀、愧疚、伤痛,也不足以安慰死者,反而只会增加我们的悲伤。死者的安息不会受此影响,因为他们已经安息地下,不问世事。我们把死者所处的环境与自己的感受联系起来想象,认为死者自然阴沉而忧郁。如果允许我比喻的话,我认为我们是设身处地地想象,把我们活的灵魂附加在死者无生命的躯体上,由此才会得出那样的情感。正是这个虚幻的想象,使我们畏惧死亡。对于这些有关死后情况的设想,在我们死亡时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在我们活着的时候才使我们痛苦。由此形成了人类天赋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对死亡的恐惧——这是人类自我幸福的巨大破坏者,也是对他人幸福的捍卫者。对死亡的恐惧在折磨和伤害个人的时候,同时也捍卫和保护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