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汽车、昂贵首饰和手表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法律焦点
汽车、昂贵首饰和手表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在法律上主要涉及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认定问题。
现实案例
岳辉(化名)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田晓燕(化名),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2007年7月8日,相恋多年的岳辉和田晓燕登记结婚。岳辉是一个摄影师,而田晓燕是一名画家。结婚后,为了方便出行,两个人一同购买了价值8万元左右的现代轿车一辆,因为田晓燕还没有考取驾照,于是这辆车一直由岳辉驾驶。2008年4月25日,岳辉在田晓燕25岁那天,为她准备了价值2万元左右的首饰一套,田晓燕感动万分,一直佩戴着。2009年3月19日,在岳辉生日的时候,田晓燕也给他买了一件价值不菲的礼物——1万元左右的江诗丹顿手表一块,岳辉也欣喜地戴上了这件昂贵的礼物。2009年下半年,两个人因为是否生育子女的事情闹僵了,岳辉坚持要求生育儿女,而田晓燕却不想做母亲,她希望他们丁克一辈子。一直享受着甜蜜而没有负担的二人世界的田晓燕,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创作,而不是生育孩子。这个分歧导致双方的感情出现严重的裂痕,最终在2010年春节后,两个人决定离婚,但对于现代轿车、昂贵的首饰和手表的分割,两个人却出现了分歧,由于各执一词,所以两个人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岳辉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希望依法分割财产。
那么法院会对轿车还有首饰、手表如何进行分割呢?
法律建议
法院会认定尼桑轿车、首饰、手表均是岳晓辉和田艳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便于使用的原则判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婚后购买的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一方面,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即用于生活消费的目的,不能是生产资料、投资所得,也不可能是房产等不动产;另一方面它必须是一方专用的。所以审判实践中,对于双方的普通衣物、鞋帽、电子产品、书籍等均认定归个人财产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同时,专用和使用是不同的,归一方使用不能一概视为专用。比如夫妻一方实际驾驶的汽车,是存在双方轮流驾驶的的情形的,而且驾驶并非完全占有性使用,乘坐人的乘坐行为也是对汽车的使用。
但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及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范围越来越大,价值越来越高。比如一方佩戴的昂贵首饰、一方使用的高级手表,其价值可能从几千元至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不等。于是问题出现了,这些物品是否还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个人生活用品。从现实情况看,即使此类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由一方专用,将其认定为个人专用生活用品显然不妥当,因为现实生活中婚姻双方虽然能否消费得起价格昂贵的生活消费品,但双方的总财产价值远未达到巨额的程度。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结合双方的全部共同财产总额状况,合理认定哪些个人用品对于双方来讲是昂贵用品,并在便于使用的情况下,将该物品判归使用人所有,由其向对方给付一定的折价款(须考虑折旧)。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的类似规定,只不过后来出台时被删除了。所以,本案中尼桑轿车、首饰、手表均是岳晓辉和田艳二人婚后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依据便于使用的原则判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证据提示
岳晓辉与田艳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车辆所有权证和购车发票,用以证明婚后共同购车的事实和车辆的价值;购买首饰和手表的票据,用以婚后购买首饰和手表的事实。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岳晓辉和田艳均会以自己使用的物品是个人专用品,对方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自己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
案件展望
法院会判令尼桑轿车和江诗丹顿手表归岳晓辉所有,首饰归田艳所有,由岳晓辉向田艳给付一定折价款。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判决:准予岳晓辉和田艳离婚;尼桑轿车和江诗丹顿手表归岳晓辉所有,首饰一套归田艳所有,岳晓辉向田艳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二万五千元。
核心法词
丁克:该名称来自英文Double Income No Kids四个单词首字母D、I、N、K的组合--DINK的谐音, Double Income No Kids有时也写成Double Income and No Kid(Kids)。 仅从单词字面意义解释,意思是:双收入,没有孩子。 但最合理的定义是:双职业,能生但选择不生育,并且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丁克的夫妇或者个体,称之为丁克。成为丁克的首要标准是:具有生育能力而选择不生育,除了主动不生育,也可能是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被动选择不生育。其次,主观上对自己丁克身份接纳和认可--他们认为丁克是一种生活方式--这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而现实生活中,也正是这些认可自己是丁克角色的群体,能够较好坚持自己的选择,并经营与享受自己的丁克生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