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案例纠纷解读:听法官讲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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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夫妻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处理?

法律焦点

夫妻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处理,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处理原则。

现实案例

王世义(化名),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何凤(化名),女,1965年6月3日出生。王世义和何凤原同为某服装厂的工人,在该厂工作期间二人相识并相恋。1987年10月8日二人登记结婚。1990年2月二人生育一女。1997年王世义利用自己的服装手艺,用二人的共同积蓄与第三人吴金各30万元和20万元成立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世义占60%的股份,吴金占40%的股份。由于公司成立较早,王世义服装手艺精良,吴金的管理销售出色,制衣公司迅速发展壮大。1999年4月王世义和何凤又生育一子,由于公司发展好,又面临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何凤于是专职在家相夫教子。

2005年初,王世义和何凤之间出现婚姻危机,王世义提出离婚。之后,虽经何凤的多次努力,依然无法挽回王世义离婚的决心。2008年初,二人就离婚和子女抚养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唯独就制衣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无法形成统一意见。

此时,何凤应如何维护其在制衣公司的财产权益?

法律建议

何凤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制衣公司的股权或股权折价款。

法律讲解

王世义是用其和何凤的婚后共同积蓄30万元与吴金出资成立了制衣公司,所以该笔出资款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出资款对应的财产是制衣公司的股权,何凤有权要求分割股权或股权折价款。具体的处理原则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在两种情形下,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一种是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种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如果同等条件下, 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夫妻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如果非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意成为公司的股东,其也可以要求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由股东一方配偶享有股权,获得股东一方配偶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之所以作出是由于由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实际是公司股权,在分割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等问题,所以对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势必也要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向其他普通夫妻共同财产那样任意处理,必需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股东的相关权益。

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统一,并不是简单的资金的结合,它是股东之间基于信赖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非股东一方配偶如果执意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有时往往是负面的影响。同时,此时需要的程序相对复杂,且由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非股东一方配偶不一定会如愿成为股东。所以法院往往建议非股东一方配偶放弃股权,而取得股权折价款。这样既保证了非股东一方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保证了公司的平稳过渡。

法律提醒

公司股权的价值是一个较为难确定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夫妻双方依据公司的现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协商出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价值。如果实现无法协商一致,可由专业的机构对公司股权进行审计评估。

证据提示

何凤与王世义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制衣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用以证明夫妻享有的公司股权等。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审计评估申请书。

答辩预测

王世义可能会以夫妻共同财产就是1997年出资的30万元为由,认为双方只能就该30万元进行分割。

诉讼技巧

在证据方面,如果何凤和王世义无法就股权协商出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价值,应向法院申请审计评估。在诉讼理由方面,针对王世义的上述答辩意见,何凤可认为,由于婚后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出资额30万元仅是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双方的实际共同财产随着公司的成立演变为股权,股权是有市场价值的,它的价值随着公司的发展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出资额并非股权的实际价值。

案件展望

法院会依法分割公司股权,或者依据股权转让价格或确定后股权价值处理股权折价款。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判决:准予王世义和何凤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分割制衣公司60%股权或股权折价款。

核心法词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它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