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
法律焦点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案例
张文(化名),男, 1962年8月2日出生。张晓慧(化名),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张文中学毕业后分配到某市供电局工作,1984年张文所在单位分给张文一套三十多平米的单位公房,由张文租用。1986年张文与张晓慧相识,并于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承租公房中。1989年3月二人育有一子。1999年7月双方所生之子因车祸死亡。遭此重大打击后,张文性情大变,开始酗酒。张文与张晓慧的关系也因为张文的酗酒逐渐出现裂痕,矛盾也不断升级。2004年张文和张晓慧所承租的公房可以由承租人购买,于是张文用二人的共同积蓄7万元以成本价买下该房屋,产权证办在自己名下。2006年张晓慧实在无法忍受张文的酗酒行为,二人开始分居。2008年张晓慧向张文提出离婚,张文表示同意,但不同意分割所购买的承租公房。
那么,张晓慧是否有权利主张分割该承租公房?
法律建议
张晓慧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承租公房。
法律讲解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房屋的取得,主要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或者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房改房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其交易所得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由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财物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尽管该房屋是所在单位出租给其个人居住,个人享有相应福利性待遇,但终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该承租房屋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无论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谁的名下。所以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文婚前承租的公房已在婚后用其与张晓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所以该房屋属于张文与张晓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晓慧可以就该房屋的分割主张权利。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可以考虑对婚前承租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出其对该房屋的贡献大于其配偶。
证据提示
张晓慧和张文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票据等,用以证明房屋的购买情况的权属状况。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张文可能会以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承租,或婚后是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为由不同意张晓慧的分割要求。
诉讼技巧
在诉讼理由方面,针对张文的上述第一个答辩理由,张晓慧通过之前论述中理由加以对抗;针对张文的第二个理由,张晓慧认为双方没有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以及购房出资情况的证据予以反驳。当然也可以要求张文就购房款是其个人财产进行证明,此时张文是难以证明的。
案件展望
法院会依法处理所有购买的承租公房。
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判决:准予张文和张晓慧离婚;依法分割所有购买的承租公房。
核心法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