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财产
第一章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法院处理此类的法定条件。
现实案例
丁晓龙(化名)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王雪丽(化名)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二人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丁晓龙在乡里所办的砖厂上班,王雪丽在家务农。1998年4月17日生育一子。二人的生活一直平静有序。
2011年春忙时,王雪丽在从田地回家的途中,不慎调入沟里。后被人发现送进医院,被诊断为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前期,丁晓龙积极配合王雪丽治疗,用去了大约4万元左右。2011年7月王雪丽出院回家养病。2011年9月到医院复查时,医生告诉丁晓龙依据王雪丽的病情,过些日子还需要二次手术,大约还需要几万元。丁晓龙得知此消息后对王雪丽加以隐瞒,告诉王雪丽没事了,回家养着就行。后来王雪丽的父母到医院了解后,要求丁晓龙继续为王雪丽看病治疗。丁晓龙拒绝再为王雪丽治病。丁晓龙和王雪丽尚有5万元存款,由丁晓龙实际控制;宅基地上房屋10间。眼看离二次手术的时间越来越近,王雪丽打算拿回自己婚后属于自己的财产继续治疗,她该如何处理。
那么,王雪丽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丁晓龙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建议
王雪丽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丁晓龙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继续治疗。
法律讲解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主要是因为为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只有夫妻二人起诉离婚,法院才会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一方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在另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此时如果相关行为进行制止将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或者使另一方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影响。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上述情形出现时,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雪丽由于摔伤而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丁晓龙拒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以王雪丽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提醒
婚姻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突破之前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无法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非常有利于在特殊情形下,一方权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起诉方虽并不要求离婚,说明其对婚姻还抱有希望,而此类诉讼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应持有一种以诉讼促使对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的心态,如果对方确有悔改之意,并拿出行动,无需坚持诉讼。
证据提示
王雪丽和丁晓龙的结婚证,用以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王雪丽的诊断治疗证明,用以证明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存款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用以证明双方共同财产。
文书提示
起诉书、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丁晓龙可能会以自己并未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等进行答辩。
诉讼技巧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丁晓龙以上述理由答辩,应让法院主持由丁晓龙取出钱款向医院预交医疗费。
案件展望
法院应回支持王雪丽的请求。
裁判设想
法院应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判决:依法分割五万元存款和宅基上的十间房屋。
核心法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