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分配与制度收益:亚太地区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分析(198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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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概念辨析

本书的研究涉及几组基本的概念,对于这几组概念的阐述和辨析有助于对亚太地区制度变迁的理解。首先是制度(institution)和组织(organization)。各个学科对于制度的定义有很多,本书倾向于采用杰弗里·霍奇森(Geoffrey Hodgson)的定义:“制度是构成社会交往的既定和普遍的社会规则体系。”[4]制度作为社会规则体系,既分为宪法、法律、国际机制等正式规则,又有禁忌、惯例等非正式规则。语言、货币、法律、组织、礼仪等都是制度。[5]由于观念构成规则,制度本身是观念的化身或者说是固定化了的观念。[6]制度是构成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结构,它既不完全孤立于社会而存在,也不完全成为社会本身,而是嵌入到社会生活当中。

不同学科的学者通常对于制度的定义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但是本书排除两种对制度的定义。首先是将制度等同于特定的行为模式,[7]这种定义一方面会陷入一种困境,得出当社会行为停止时制度也就消匿的错误结论;另一方面,概念也会过于广泛,比如包含了“战争也是制度”的命题,[8]甚至让人很难知道“什么不是制度”。[9]其次是将制度等同于组织或者过度夸大组织同制度的区别(如仅仅把组织视作物质的实体)。[10]组织包括政治团体、经济团体、社会团体以及教育团体,是为达到某些目标并受共同目的的约束的个体团队。[11]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制度,通常拥有负责人,具备了一定的排他性,并界定了内部成员的义务与目标。制度与组织的交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组织乃是促成制度变迁的主角。[12]

其次是国际制度(institution)和国际机制(regime)。国际制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书采用广义的定义。狭义的国际制度主要指的是规范国际某一领域的行为规则,例如克拉斯纳将国际制度定义为“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3]而广义的国际制度则指的是有关国家在某一问题上进行合作或协调的机制,例如约翰·杜菲尔德(John Duffield)对于国际制度的定义是:国际制度包括一系列稳定的构成性、规制性、程序性(procedural)的规范和从属于国际体系的规则,以及体系中的行为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非国家实体)和它们的行为。[14]同前面对制度的定义一样,本书对国际制度的讨论中同样排除将国际制度等同于国际组织或者具体行为的定义,需要特地说明的是制度与机制的同异。一般而言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同国际组织的概念是不同的,莉莎·马丁就认为把机制和制度区分开来是不可取的。[15]当然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regime的概念在社会科学中通常指的是“社会制度”和“政体”,regime在当前学术界使用也越来越少,逐步被“制度”(institution)所取代,并且机制容易同mechanism一词的中文译名相混淆。[16]但是鉴于此前很多学者对两者的混用,本书在此之后将不再对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的概念进行区分。

最后是国家的制度行为(action)和制度结果(outcome)。行为和结果是很多社会科学中经常混淆的问题,广义地来说,国家在制度中的行为也是一种“结果”。本书中的行为指的是国家在制度构建中所采取的战略或战术,比如动员或者劝阻某个国家参与特定制度,而制度的结果则指的国家间博弈所输出的后果,即作为“结果”的制度变迁。本书提出了这两者的区分主要是因为,本书会讨论哪些因素会影响国家在制度中的行为,而国家采取特定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会遭到其他国家的制衡,等等,本书将采用博弈论的模型来分析行为对结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