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预机制视角下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的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问题青少年的界定、分类及其研究价值

第一节 问题青少年的概述

一 问题提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与民族的希望,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显示其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经验总结。一百多年前的梁启超在民族与国家命运危在旦夕之时,曾寄予“少年”深厚的希望,并在《少年中国说》一文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1]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重视和肯定青少年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关键作用。尤其是2018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对青年提出了四点希望,即爱国是动力、励志是方向、求真是前提、力行是根本。[2]然而,由于部分家庭教育功能缺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错位、社会不良文化传染以及青少年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影响因素,许多普通青少年转变为具有不良行为的问题青少年。这些问题青少年呈现出捣乱课堂、夜不归宿、辱骂殴打、持刀威胁、抢劫财物等系列严重问题。据笔者2017年对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398名未成年犯的类型进行调查发现,其中“故意伤害”占20.51%、“盗窃”占11.04%、“强奸”占3.41%、“抢劫”占22.80%、“寻衅滋事”占36.24%。[3]2016年《法治蓝皮书》指出,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连续6年呈下降趋势,[4]但是“犯罪的质量”却在上升,犯罪手段暴力凶残,共同犯罪居多且犯罪后果严重。[5]显然,青少年违法犯罪给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职能部门既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又要对已经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矫正干预。

二 问题青少年的本质内涵

概念是思维的形式之一,它能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因此,研究问题青少年,首先要真正理解问题青少年的内涵和外延。可以说,问题青少年的概念是研究预防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矫正干预的基础和前提,虽然不同学者对问题青少年的概念进行了系列探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众说纷纭,尚未有统一的界定。研究问题青少年涉及教育学、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等众多学科,尤其是离不开法学中的诸多法律概念。所谓“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在法律中,法律概念起到的是“柱石”作用。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也认为,“概念是辨认和区分社会现实中所特有的社会现象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7]本书试图在教育学、法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等学科基础上来界定“问题青少年”这一概念。

(一)问题青少年概念研究的相关文献

1.适应性界定

问题青少年的适应性界定,其重点是从社会适应程度来定义青少年是否属于问题青少年。例如,问题青少年在香港被称为“适应有困难儿童”,是指与同龄儿童相比,常在家庭、学校或其他公众场合表现出适应能力差、产生情绪困扰或行为问题的儿童。[8]徐淑慧等认为,问题青少年是指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适应不良,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及违法犯罪的特殊群体。[9]

2.特征性界定

问题青少年的特征性界定,其重点是从青少年具有的消极特征来定义其是否属于问题青少年。例如,闫磊认为,问题青少年是指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同的准则或者偏离了正常的健康的成长规划道路的青少年。[10]符乃斌认为,作为问题青少年,其应具有情感异常、思想空虚、消极懒惰、奢侈浪费和违法犯罪五个方面特征,[11]即凡是具有以上诸多不良特性的青少年皆可被称为“问题青少年”。

3.结果性界定

问题青少年的结果性界定,其重点是从青少年最终发展结果来定义其是否属于问题青少年。例如,许德琦和吴再德认为,问题青少年是指各类具有某种不良习气或不良品德的青少年。[12]陶金花等认为,问题青少年是指具有心理障碍和违法的青少年。[13]

4.多学科界定

问题青少年的多学科界定,其重点是从不同学科属性来定义青少年是否属于问题青少年。由于问题学生属于问题青少年,可以认为对问题学生的界定也是一种划分问题青少年的方法。卢尧等认为,不同学科因其切入角度不同就具有不同的界定视角。他把问题学生分为四类:第一类问题学生是指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第二类问题学生是指具有不良的思想品德和反叛行为的学生;第三类问题学生是指具有不健全的心理以及偏差的个性特征的学生;第四类问题学生是指由于社会发生的急剧变革,传统规范和伦理道德遭受冲击,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竞争与压力日趋升温等问题浓缩反映到校园,而产生的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行为的学生。[14]

5.要素界定

问题青少年的要素界定,其重点是依据“问题青少年”这一概念所摄入的不良要素的多少来定义青少年是否属于问题青少年。由于问题学生属于问题青少年的范畴,可以认为对问题学生的界定也是一种划分问题青少年的方法。“单因素论”是一种用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心理等要素中的某一要素来对问题学生进行的界定。例如,任宜秋、吴俊伟认为,问题学生是指行为举止有偏差的学生;罗世瑛认为,问题学生是指那些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二因素论”是一种用学业成绩、品德行为和心理素质等要素中的任意二者的组合来对问题学生进行的界定。“三要素论”的代表杨永明认为,问题学生既是学习畏难者,又是行为失控、心理失调的特殊群体。“多要素论”是一种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概念要素对问题学生进行的界定。“五要素论”的代表薛浩之认为,问题学生是指学业、行为、心理、生理和情绪上存在着某种偏差与不足,并需要他人帮助才能解决问题的学生。[15]

(二)问题青少年的概念

从概念的组合来看,要真正阐释“问题青少年”的本质含义,一是要探究什么是“问题”,二是要阐释什么是“青少年”,三是要理解是什么“问题”+“青少年”,四是通过综合,可以清楚解释“问题青少年”的本质内涵。

1.对“问题”一词的解读

在《现代实用汉语词典》中,“问题”被界定为四种含义:(1)按要求必须回答或解释的题目;(2)尚待解决的矛盾、疑难等;(3)关键或重要之处;(4)事故或麻烦或毛病。[16]在本书中,问题青少年中的“问题”按照词典释义,可以理解为第四种的“事故或麻烦或毛病”,即该类青少年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麻烦或毛病,诸如打架斗殴、小偷小摸、骂人、寻衅滋事、夜不归宿、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

2.对“青少年”一词的解读

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以及不同风俗等对“青少年”的上限与下限年龄界定存在着巨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者,犯任何罪,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法律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少年是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超过18周岁的青年犯罪,则应被归为成年人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对于青少年犯罪的上限与下限年龄的界定与大多数国外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心理学研究、传统文化等不一致。例如,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认为,少年犯罪“是指不满18周岁的犯人”实行“违反美国法律但不受死刑或无期徒刑惩罚的行为”,青年犯“是指定罪时不满22岁的犯人”。《奥地利共和国青少年法院法》把青少年界定为14岁以上至16岁以下。[17]《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少年’是指在行为时已满14岁不满18岁者,‘未成年人’是指在行为时已满18岁不满21岁者。”[18]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的上限为20周岁。《心理学大辞典》把青少年的上限规定为17、18岁。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其中包含了“青年”和“少年”。我国婚姻法规定最低男性、女性结婚年龄分别为22周岁、20周岁。《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强调规则应用范围要扩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仅适用于少年犯,而且也适用于可能因犯有对成年人不予惩处的任何具体行为而被起诉的少年⋯⋯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综上所述,将问题青少年的上限年龄予以适度提高到不满25周岁为止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并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可。

同样,不仅学界存在着对于青少年年龄下限降低的提议,而且某些部门在实践中已把青少年年龄下限设置为12岁甚至10岁。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8年把“青春期”的起始年龄定为10岁;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把“少年”下限定为12周岁;《心理学大辞典》把“青少年”的下限规定为11、12岁;我国工读学校招生对象是12周岁到17周岁之间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一般不良行为并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从实践来看,国内外面临着青少年犯罪明显低龄化的严重问题,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高,会漏掉或放纵一些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反之,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低,则会形成打击面过宽与过广的现象。《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指出:“要考虑青少年不符合总的社会规范和价值的表现或者行为,往往是其成熟和成长过程的一部分,在他们大部分人中,这种现象将随着其步入成年而消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不接受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在12岁以下,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鼓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2岁,并将其作为底线。目前,全球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一般都会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及预防犯罪的需要,根据个体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乃至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来划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较大。[19]综上所述,将问题青少年的下限年龄予以适度降低,降到已满12周岁完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3.对“问题”+“青少年”的解读

“问题青少年”是由“问题”和“青少年”组合而成的。在阐释了“问题”和“青少年”之后,本书认为,“问题青少年”是指难以适应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的年龄被规定为已满12岁到不满25周岁之间。问题青少年在认知上表现为不能正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存在着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情绪情感上表现为冲动、无情、残忍;在意志上表现为固执、鲁莽、缺乏自控能力;在行为上表现为欺凌、抢劫、打架斗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