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得体雅致的仪态
一 稳重的仪态
陈某于两年前取得律师资格证,但一直以来案源都不是很好,也会出现谈不拢的情况。几经周转来到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后,考虑到案源问题,陈某决定从一名授薪律师开始做起。由于之前的工作经验丰富,陈某对新工作适应很快,但部门主任却对他颇有微词,经常提醒他不要含胸驼背,又说他在接待客户时言谈举止做得不到位,这让陈某很不满。他认为这些小事情并不重要,只要专业工作做好就行了。一次团队照集体形象照,陈某拿到照片后恍然大悟,才知道自己耸肩驼背的体态跟其他昂首挺胸的律师的英姿相去甚远。
由此可见,仪态可以展现出一个律师的精神状态、心理活动、文化修养及审美情趣。优雅的举止、洒脱的风度最令人羡慕和称赞,也最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 站有站相
正确的站姿落在四个点:头部、胸部、腰部和腿部。具体来说就是昂首挺胸、身体端正、腰部挺直、腿部自然。男律师站姿稳健,女律师站姿优雅,要体现挺拔笔直、舒展大方、精力充沛和积极向上的职业印象,不应显得过于拘谨和呆板。男律师站立时应将身体的重心放在两脚,双脚平行分开,两脚间距离不超过肩宽,以20厘米为宜。两只手叠放在背后或交叉放在体前,一般为右手握住左手,也可以一只手持公文包,另一只手自然垂放。女律师可两脚并拢或两脚尖略展开呈“V”形站立,身体微侧呈45°,面部朝正前方,将右脚跟前置于左脚内侧呈“丁”字步。站立时若非拎包、持物,两手最好自然并拢,大拇指交叉,一手放在另一手上,轻贴腹前。
站姿注意事项:
(1)手不宜插在腰间或抱在胸前。
(2)不宜双手插于裤袋中。
(3)站立时双腿不要叉开过大。
(4)忌腿不停抖动,或用脚打拍子。
(5)忌脚在地上不停划弧线等下意识动作。
(6)忌缩肩驼背,或者倚靠墙边。
三 坐有坐相
无论是开庭辩护、伏案工作,还是参加会议、会客交谈,律师都离不开坐,古人要求“坐如钟”,即身正、腿直,呈现静态美。对于律师而言,坐姿也尤为重要。
(一)女律师标准坐姿
前伸式:在标准式的基础上,两小腿前伸一脚的长度,左脚向前半脚,脚尖不要翘起。
重叠式:右腿叠在左膝上部,右小腿内收并贴向左腿,脚尖自然下垂。
(二)男律师标准式坐姿
正坐式:上身正直上挺,双肩正平,两手放在两腿或扶手上,双膝并拢,小腿垂直落于地面,两脚自然分开呈45°。
重叠式:左小腿垂直于地面,右腿在上重叠,右小腿向里收,脚尖向下,双手放在扶手上或放在腿上。
斜身交叉式:两小腿交叉向左斜出,上体向右倾,右肘放在扶手上,左手扶把手。
前交叉式:在正坐式的基础上,将小腿前伸,双脚踝部交叉。
(三)坐姿注意事项
1.正式场合一般不应坐满座,通常坐椅子三分之二位置。
2.一般应从座位的左边入座。入座要稳要轻,不可发出过大声响。
3.女士着裙装入座时,应当双手拢平裙摆再坐下。
4.男士可将双手放在两条大腿上或座位两边扶手上,女士只扶一边显得较为优雅。
5.落座后上体自然挺直,绝不可把手夹在两腿间或双手抱在腿上。
6.正式场合双手不应放在身前的桌面上。
四 蹲姿优雅
蹲姿在工作场合中用得不多,所以最易犯错误。蹲姿看似简单,但其实很有讲究,律师们有必要稍做了解。律师在大众面前是一个严肃认真的形象,适时的弯腰下蹲可以让客户改变对律师傲慢的偏见,从而产生亲切感。蹲式分为高低式、交叉式、半蹲式、半跪式。
律师在工作中拿取较低的物品或拾起落在地上的东西时,使用下蹲或屈膝的动作可以避免弯上身和翘臀部,尤其是穿套装的女律师,若不用蹲式而弯腰的话,背后上衣自然上提,露出腰、臀皮肤和内衣很不雅观。
律师给予客人必要帮助时,比如客户的东西刚好掉在离你很近的地方,可下蹲为他拾起。
律师在自我整理装扮时,比如鞋带开了,或脚边、小腿的某个地方没有整理好,特别是女士的丝袜、裙子等往往容易出状况,也可采取下蹲及时整理,但最好在没人的地方,比如洗手间。
蹲姿切忌的事项:
(1)突然下蹲。
(2)距人过近而下蹲。
(3)方位失当下蹲。
(4)毫无遮掩地暴露一些不雅细节的下蹲。
(5)不要蹲着或者靠在墙边休息。
五 行走自信
站姿、坐姿和蹲姿属于静态美,而行姿则体现一种动态美,稳健优雅的行姿能自然流露出自信稳重的精神状态。
头部要正:抬头,目光平视前方,抬头挺胸,精神饱满。
上身挺直:挺胸收腹,重心向前倾,双肩平稳。
双臂自然:双臂自然下垂轻轻前后自然摆动,手指自然弯曲,手臂外开不超过30°,前后摆动的幅度为30—40厘米。
膝盖伸直:行走时应伸直膝盖,前足着地和后足离地时膝部不能弯曲。
步位要直:抬脚时脚尖应正对前方,不能偏斜。
步幅协调:步幅一般标准是一脚踩出落地后,前脚跟离后脚尖的距离恰好等于自己的脚长,身高超过1.75米步幅约一脚半长。
男不扭腰,女不扭臀。男士步履雄健有力、潇洒豪迈、步幅稍大,展现阳刚之美。女士行姿应轻盈飘逸、典雅端庄、步幅略小,展示阴柔之美。
特别提醒,女律师上下楼梯时:
(1)上楼梯时注意气息交替,一般节奏为一阶一呼,一阶一吸,这样才不至于上楼梯后气息调节不均,产生很强的疲劳感;
(2)如果裙摆很长,上楼梯时可轻轻捏起长裙,避免踩到裙摆;
(3)下楼梯时脚尖先着地,步伐尽量慢而缓,这样不容易出状况,也会给人一种很稳重的感觉。
六 手势达意
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说:“一切心理活动都伴有指手画脚等动作,手势恰如人体的一种语言,这种语言甚至连野蛮人都能理解。”法国画家德拉克洛瓦则指出:“手应当像脸一样富有表情。”美国知名非语言研究专家莱杰·布罗斯纳安也认为“手势实际上是体态语的核心”。由此可见,手势是无声的语言。俗话说“举手投足百媚生”,“媚”在这里换成“魅”便更能体现恰当的手势对于律师职业魅力的价值。位置、力度得当的手势可以起到醒目的效果,律师运用恰当的手势也能增强表情达意的效果,并给人以感染力,加深印象。
在国外,律师在法庭上辩论时可以来回走动,用肢体、语言、手势,来说明事实、引用判例论证。而在中国,律师在法庭不允许随意走动,但在庭审中适当的使用手势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增加法官、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在接见客户时,如果手势使用得当,也会增加律师个人魅力。
律师的手势运用要规范适度,给人一种优雅、含蓄和彬彬有礼的感觉。在谈到自己时,不要用大拇指指向自己,而应用右手掌轻拍自己的左胸;在谈及别人、介绍他人或请对方做某事时,手指要自然并拢,将掌心向上,以肘关节为轴指示目标,同时上身前倾,以示敬重,切忌伸出食指来指点。
律师执业过程中,常用的手势有自然搭放、递接物品、为人指引、与人握手、表达观点等。自然搭放在面谈或谈判时,女律师的正确坐姿是双手自然微微搭放于腿部,靠近小腹的地方;男律师则可以选择两腿平行分开,双手分开放于大腿两侧。另外,若谈判双方是面对桌子相向而坐,那么身体靠近桌子,尽量挺直上身,双手放在桌子上时可以分开、叠放或相握,不要将胳膊支起来或是将一只手放在桌子上,另一只手放在桌子下。
递接物品最常见的便是为客户端茶倒水,另外还有律师和客户之间彼此接递名片。递接物品时用双手为宜,不方便双手并用时,也要采用右手,用左手通常被视为无礼;若递交之物附有文字,则应将有文字的正面面对对方;若将带尖、带刃或其他易于伤人的物品递给客户,切勿以尖、刃直指对方。
表达观点律师在交流沟通与法庭辩论时配以手势可以强化观点的表达。主要包括:形象手势,用来模拟状物;象征手势,用来表达抽象意念;情谊手势,用来传递感情;指示手势,用来指示具体对象。
(一)手势礼仪的重点
1.大小适度。上界不应超过对方视线,下界不应低于自己的胸区,左右摆范围不要太宽,应在自己胸前或右边。
2.自然亲近。多用柔和曲线的手势,少用生硬直线的手势,以拉近心理距离。
3.恰当适时。手舞足蹈会令人感觉轻浮不稳重,过于死板又让人压抑,适度适时为宜。
4.简洁准确。手势要适度舒展,不要过分单调也不要过分繁杂。
(二)律师手势禁忌
1.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搔头、掏耳朵、抠鼻子、擤鼻涕、拭眼屎、剔牙齿、修指甲、咬指甲、玩笔等动作。
2.忌敲击桌子或其他过分的动作。
3.忌高兴时拉袖子等不雅动作。
4.忌用手指点他人。
5.忌交谈时指手画脚、手势动作过多过大。
七 表情友善
表情运用讲究自然、亲切、和蔼、友善。表情,在律师沟通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在丰富的表情之中,眼神和微笑的运用最具有礼仪功能,也是律师礼仪的基础。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目光是心灵的语言。用眼睛说话,用目光的交流传递相互间的信息,故所谓“眉目传情”。但凡炯炯有神的目光,都会给人以感情充沛、生机勃发的感觉:而目光呆滞麻木则给人以疲惫厌倦的印象;目光凶相毕露,交流必然难以持续。眼睛是律师的重要沟通工具,目光是非言语交流的重要手段,目光应该随时保持坦然亲切,和蔼有神。与客户沟通时,以祥和的目光注视对方会让客户感受到关心之情;如果眼神飘忽不定,则会让对方没有安全感且会认为律师没有可信度。在法庭发表意见时,若目光坚定,在场的人便会感受到专业和权威。
律师在各类民事诉讼的交流活动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迎接的目光
与人见面时,无论是陌生的还是熟悉的,无论是偶然相遇还是如期约会,都要目光有神,注视对方,面带微笑,显现喜悦和热情。
(二)交谈的目光
与人交谈时,不要总是眨眼,眼神飘忽;也不要怒目圆睁,目光呆滞;忌目光盯住对方或逼视、斜视、瞟视。
(三)注视的时间
与他人交谈时,为使对方感到舒适,目光的接触要有度,太长时间的凝视会显得无礼,太短时间凝视又会显得对话题不感兴趣。若向对方表示友好,注视对方的时间占全部谈话时间的三分之一;若向对方表示关注,则注视的时间占全部谈话时间的三分之二左右。
(四)注视的区域
在与他人交谈时,目光落在对方身体部位要有所区别和调整。通常应将目光局限于上至对方额头,下至对方衬衣第二颗纽扣以上,左右以两肩为准的方框中。在洽谈业务和工作时,要用公务的正式眼光凝视,注视区域在对方的双眼和额头之间。公务凝视显得严肃认真、有诚意,也能使律师把握谈话主动权和控制权,具有权威感。
(五)眼珠的转动
眼珠转动的频率忌太快或太慢,眼睛转动快表示有活力,但太快则表示不真诚,太慢又会显得缺乏生机。
(六)眼光的变化
随着话题和内容的变换,目光也应做出及时恰当的反应,或喜或惊都可用目光会意,这样会使整个交谈融洽有趣。在交谈结束道别时,目光抬起且要表现出惜别。
(七)送别的目光
当对方治谈完离开时,眼神要目送对方,等到对方转身并走出一段路后,再转移目送的视线。在送对方上电梯时,则应等电梯完全关上后再转移目送的视线。
(八)演讲的目光
演讲之前要用目光环视全场,表示“请注意,我要开讲了”。
(九)代理时的目光
庭审代理时,律师对谁发言都应当与对方有目光交流。在发表代理观点时,律师对旁听席也要有目光交流,与法官要保持目光交流,表示尊重。律师在发表意见时,目光应当坚定;在提出代理意见时,对对方的一些人性化内容目光应当柔和。
(十)目光的禁忌
1.忌责怪的目光。
2.忌冷漠的目光。
3.忌面无悦色的斜视,这是一种鄙夷。
4.忌看完对方突然一笑,这是一种讥讽。
八 微笑时时到
微笑,可以表现出真挚友善的礼貌态度,可以彰显自信乐观的良好修养。微笑,是一种人际交往的润滑剂,“Smile Smile Smile等于成功”。作为一种令人感觉愉快的面部表情,微笑展示着个人的诚意,象征着友善。英国诗人雪莱说:“微笑,是仁爱的象征,快乐的源泉,是亲近别人的媒介。”律师的微笑,能够即刻缩短律师与客户的心理距离,也能为沟通和交往营造出一种和谐的氛围。
(一)微笑的方法
1.微笑应当是上翘嘴角,双颊肌肉上抬,不露牙齿,眼神中有笑意。
2.微笑要真诚,符合礼仪规范,应当笑到、口到、眼到、心到、意到、神到、情到。
3.微笑要适度得体,笑不出声、不露齿,充分表达友善、真诚、和蔼、融洽等美好的感情。
4.微笑要适宜,注意场合、对象。在打破沉默前先露出笑容,可以拥有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微笑的禁忌
1.忌虚情假意、假模假样、露出机械式笑容。
2.忌冷笑、傻笑、干笑、苦笑、皮笑肉不笑。
3.忌随心所欲咧嘴大笑,笑声不加节制。
4.忌故意掩饰笑意,压抑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