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梅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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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思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批判性

一 马克思法律思想概述

虽然马克思对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讨论在篇幅上远远少于他对哲学、经济和历史的讨论,但作为“替时代背书”的伟大思想家,马克思在为数不多的文本中集中阐释的法律思想以及那些散见于其他诸多文本中的法律观点,同样也具有非凡的洞察力,既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产生了较大影响,又能够在饱经时间的洗礼后展现出新的价值。

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进行全面概括,并非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重点。毕竟,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主要观点进行概括的著作已经十分丰富,这些著作为研究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观点和原理,通常是理论所输出的具有结论性的内容,而作为思维方式和学术传统的批判性,则常常与理论的起点和过程有关。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批判性,需要首先对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马克思对法律和法学问题进行论述的方式、作为马克思法律思想载体的重要文本等方面的内容有所认识。

(一)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阶段

学界通常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三个主要的阶段或过程,如吕世伦教授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划分为四个时期,涉及马克思的有三个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实现法学革命的时期(1835—1848),马克思恩格斯在欧洲1848年革命至巴黎公社前验证、运用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新经验和反击机会主义思潮中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1871—1883)。”[28]黎国智、王启富等教授同样也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其中涉及马克思的也有三个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实现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1835—1848);从1848年革命到巴黎公社前夕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反对机会主义思潮中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29]公丕祥教授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到1848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第二个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第三个阶段,从1871年到1883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过程。”[30]

把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既是法学界诸多学者的共识,也符合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客观历史,能够体现马克思研究重点的变化过程,能够很好地反映马克思对法律、法学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的特点,因而是一种科学的划分。

马克思在17岁时进入波恩大学学习,次年转入柏林大学法律系。在柏林学习期间,马克思选修了冯·萨维尼教授讲授的《罗马法全书》,爱德华·甘斯教授讲授的刑法、普鲁士法,以及其他教授讲授的人类学、教会法、德国普通民事诉讼法、普鲁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遗产法等课程,且绝大多数课程都获得了勤勉、极其勤勉的评价。[31]然而,马克思认为自己“应该研究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32],他试图建构出一种“贯穿整个法的领域”的法哲学体系,但他遭遇了“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33]同时发现法的形而上学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34],因此,马克思得出了一个结论,要从事物本身及其变化发展出发对其进行研究,实现对事物的认识与事物本身的统一,既不要割裂这二者,也不要任意割裂事物本身。[35]最终,马克思抛弃了自己的法学研究提纲和形而上学体系。[36]

于是,马克思将自己研究的重点从法学转向了哲学,他比较完整地阅读了许多黑格尔及其弟子的著作。[37]后来,马克思论及自己的这一转变时说:“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做辅助学科来研究。”[38]

虽然在马克思进行研究的大部分时间里,法学研究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但他最初所获得的法学知识以及他对部分法学问题的思考,一直是他进行研究的理论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马克思在对哲学、历史和政治经济学等领域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学问题也比较敏感,得出了许多洞见。马克思在论述这些方面的问题时,有时也会对相关的法律、法学问题进行或集中或分散的论述。马克思对法律、法学问题的这种论述方式,决定了作为马克思法律思想载体的文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或集中或分散的特点。

1.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进入波恩大学学习法律至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

在该阶段,受家庭因素的影响,马克思将法律作为自己的专业,通过十分勤勉的学习获得了丰富的法学知识,开始了自己对部分法律问题的思考,并且试图构建一种法哲学体系。当马克思无法克服“现实的东西”与“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并且意识到法的形而上学的空洞之时,他构建法哲学的努力便以失败而告终。之后,马克思研究的重点转向了哲学,仅将法学作为辅助性学科,并在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过程中开始关注现实,“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求思想”。[39]

从耶拿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马克思为《德国年鉴》和《莱茵报》撰写了许多文章,其中有不少文章直接讨论现实的法律问题,体现了马克思的具有“新理性批判精神”[40]的法律观及其向新法律观的转变。在《莱茵报》担任编辑的经历以及对费尔巴哈作品的阅读,促使马克思开始了对黑格尔部分思想的反思和批判。[41]这种反思和批判的结果便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写作。[42]

在《莱茵报》被查封后,马克思被迫移居巴黎。在此期间,马克思写了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即《巴黎手稿》。其主要内容为:关于部分古典经济学内容的摘录、对异化劳动的思考、对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讨论、对劳动和共产主义的讨论,以及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等。马克思和卢格共同出版了《德法年鉴》,在其中发表了一些重要文章,如《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巴黎,马克思和恩格斯实现了历史性的会面,并开始了毕生的伟大友谊。

由于政治原因,马克思受到驱逐,被迫移居布鲁塞尔。在布鲁塞尔,马克思和恩格斯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得出了许多重要的结论,初步形成了新的法律观。[43]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他们的关于“真正的实证科学”和“真正的知识”的看法[44],他们指出了现实的问题所在[45],以及一切历史冲突的根源[46],还指出了私法与私有制形成的历史过程[47],谈到了利益与交往形式、虚假共同体的权力问题。[48]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系统而详尽地阐释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同时也将之运用到法学领域中——阐释了法的运动的一般规律、法的本质特征等,“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49]

随着新的历史观的确立,马克思和恩格斯积极投身于政治实践,他们积极运用和发展作为批判的武器的新理论,在此期间,马克思发表了《哲学的贫困》等著作,对蒲鲁东等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在伦敦出版,为共产主义运动提供了纲领性文献。在《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等重要著作中,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进一步加以阐释,得出了许多科学而经典的论断。

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从文本的角度看,马克思讨论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相对比较集中——专门探究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较多,同时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对所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的阐释也较为丰富。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所呈现出的文本上较为集中的特点,与马克思的思想渊源和研究重心的变化息息相关。尽管马克思后来将法学视为辅助性的学科,但法律毕竟是他求学的起点,法学也是他开始进行理论研究时的知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马克思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思考的初期,一些法律现象常常引起他的关注,一些法律问题也成为他进行更深层次研究的重要切入点。换言之,马克思在将研究的重点转向哲学和历史等领域的初期,并未彻底放弃法律领域的研究,反而以对法律领域的研究作为开启其他领域研究的中介。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研究重点的转变并非盲目的或轻率的,而是建立在对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诸多深刻洞见的基础之上的。随着马克思所关注领域的转变——同时也是他对部分问题思考的深入,马克思对部分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讨论就自然地融入了他对其他领域问题的讨论的内容和过程之中,从而,作为马克思法律思想载体的文本也就呈现出较为分散的特点。

2.第二个阶段:从1848年欧洲革命至1871年巴黎公社成立之前。

“欧洲的一场经济大灾难与旧统治显而易见的衰败同时发生了……每个人都知道……整个欧洲大陆都在等待着,准备马上将革命的消息通过电报从一个城市传向另一个城市……1848年,革命爆发了。”[50]1848年2月,当《共产党宣言》以小册子的形式在伦敦流传之时,法国二月革命爆发了。革命爆发的消息传到布鲁塞尔后,比利时政府向马克思发出了驱逐令,马克思被迫迁居巴黎,重组了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和恩格斯一同起草了《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之后不久,马克思和恩格斯回到德国,创办了以“民主派机关报”为副标题的《新莱茵报》,马克思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一部分直接涉及法律问题。[51]

1848年的那场席卷了除英国和俄国外诸多欧洲主要国家的革命,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诉求和性质,但有着共同的显著特征,即“所有革命都有着共同的命运——失败”[52]。之前受到打击的一些统治者又重新掌权了,“之前很多地方都施行过宪法,但现在这些地方的宪法要么被撤销,要么被其他的法律文件取代,而且这些法律文件都抛弃了革命者努力争取来的主要原则”[53]。随着反革命势力的不断反攻,革命运动不断失败,积极投入革命运动中的马克思先是被迫离开德国,后又被驱逐出巴黎,最后不得不乘船越过海峡抵达伦敦,开始了艰苦的流亡生活。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革命失败后的欧洲迎来了“工业狂热发展、道德败坏和政治反动的时代”[54]。抵达伦敦后不久,为了继续自己的研究和总结革命的经验教训,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办了《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杂志,发表了一系列文章。

在伦敦,马克思着重研究的是经济学,他阅读了丰富的与经济学有关的著作,对资产阶级社会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考察,同时“又开始执笔早在1844年就打算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55]。马克思意识到了“商业和金融危机将是革命不可避免的前提条件”[56],并对新的危机的爆发作出了预言。1858年3月,马克思撰写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Grundrisse de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Oekonomie)(又称《经济学手稿》),《经济学手稿》同样也是从批判其他思想开始的,马克思“显然通过批判其他人的观点比较容易地得出自己的思想”[57]。马克思在该手稿中明确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指出了“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基础。[58]

马克思起草了《〈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但并没有将其出版,在《导言》的第4节,马克思提出了一个不局限于政治经济学的宏伟结构。[59]马克思计划将自己的研究以分册的形式出版,他计划将其分为六个分册进行出版。[60]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将自己即将出版的经济学著作的名称确定为“资本论”,而将“政治经济学批判”作为副标题。许多理论上的难题在《经济学手稿》中得到了解决,但《经济学手稿》主要服务于马克思自己的研究,在许多方面都不适合出版,于是马克思在已经完成的这些手稿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写作。1866年,马克思开始修改和润色《资本论》第一卷。1867年4月,《资本论》第一卷完成,同年9月在德国汉堡出版。1867年9月,马克思完成了“包括《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大卷的手稿”。[61]

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从文本的角度来看,马克思讨论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相对比较分散。1848年欧洲革命前后,马克思写了部分直接涉及法律问题的文章,但当他被迫流亡伦敦后,由于研究的重心几乎完全转移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方面,马克思对部分法律问题的讨论多散落在他对其他方面问题的阐释之中,因而在这一阶段里马克思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论述的著作很少,从理论层面专门对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进行系统性阐释的著作尤为缺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阶段马克思对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思考陷入了停滞,恰恰相反,马克思在对政治经济学进行更加深刻的研究、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更加详尽的考察的过程中,他对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思考也同样变得更加深刻,特别是他对法的关系同其他各种关系之间内在联系的思考变得更为清晰和具体,对法学研究的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3.第三个阶段:从1871年巴黎公社运动至1883年马克思逝世。

1871年,普法战争中法国被击败,资产阶级“国防政府”的叛国投降活动激起了巴黎人民的起义,同年3月28日,巴黎公社成立。马克思称赞巴黎公社运动是“把人类从阶级社会中永远解放出来的伟大的社会革命的曙光”[62]

1872年,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提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迁往纽约,1876年,国际工人协会宣布解散。

马克思在晚年继续研究各种新的材料、观察资本主义的发展状况,同时进行《资本论》第一卷的修订以及其他几卷的整理和写作等工作。1875年5月,爱森纳赫派与拉萨尔派合并,成立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马克思针对哥达合并预备会议拟定的《德国工人党纲领》写了《哥达纲领批判》,因为其中的“各种各样的庸俗民主主义的、小资产阶级的辞句”让他“吃了一惊”,而马克思所写的《哥达纲领批判》则“包含着新的理论知识方面的丰富内容”。[63]马克思解释了新的社会类型的部分原则,但是,他没有像一些空想者那样提出一些庸俗的、虚构的概念。[64]

1880年年底,马克思开始“详细研究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并作笔记”[65]。1881年3月,马克思开始阅读约·拉伯克的《文明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并作了摘要和批注。[66]1881年4月,马克思阅读了亨利·萨姆纳·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并作了摘要和批注。[67]

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从文本的角度来看,马克思讨论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著作总体上虽然较为分散,但仍然有在理论上对之进行较为集中讨论的著作,即《梅因笔记》。马克思晚年除了继续《资本论》的修订整理工作外,还较为关注古代社会史方面的诸多材料,在此过程中对梅因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进行了批判性阅读,不仅对其作了摘要,更在其中阐发了自己的法学观点。从整体上看,马克思晚年的笔记是对作为新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论的“拓展和充实”[68],符合马克思进行理论研究的科学方法。马克思晚年所留下的关于早期人类社会的笔记以及关于部分地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史的笔记,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理论研究的转向。认为马克思晚年的研究转向人类学等领域的观点是一种误读,因为:一方面,马克思在这些笔记中不断强调的仍是历史唯物论和历史辩证法的有机结合,即彻底的历史唯物论,目的在于对其进行充实;另一方面,马克思晚年在完成这些笔记时,《资本论》的几卷手稿已经初步成形,此时他对人类早期社会、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等部分资料的关注,不仅没有超出他在1857—1858年所作的研究安排,反而是他的这种既定研究安排的内在要求。因此,马克思晚年在笔记中的思考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是彻底的历史唯物论面对新的材料而产生的“新感悟”。[69]由此观之,马克思晚年在《梅因笔记》中通过对梅因等法学家法律思想的批判所阐明的观点,可以被视为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新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总结。

(二)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文本

马克思毕生的著述蔚为大观,人民出版社正在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于1995年开始出书,计划出70卷,2020年出齐”[70],仅粗略估算,其中马克思本人的著作,至少有几十卷、数千万字之多。作为马克思思想和理论载体的文本卷帙浩繁,在这些文本中,涉及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之处数不胜数。[71]正如前文所述,马克思对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讨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程度上的比较集中或比较分散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马克思对法律现象和法学问题的讨论分散在数量繁多的文本之中。因而,作为马克思法律思想载体的全部文本,其数量是非常庞大的,而这无疑对研究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过,也正因为前文所述的马克思对法律、法学问题的论述方式,以及作为马克思法律思想载体的文本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呈现出的特点,使得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可以更加容易地寻找到焦点,即那些数量较少的马克思专门对法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的文本。

由于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研究并非对马克思法律思想进行完全意义上的整体性研究,所以,就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的研究而言,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文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自然是那些马克思从理论层面专门对法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的文本,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1875年伦敦版)一书摘要》(即《梅因笔记》);第二部分,是那些在马克思思想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地位,且对部分法律、法学问题有较多论述的文本,如《论犹太人问题》《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一卷和《哥达纲领批判》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梅因笔记》是少有的马克思从理论层面对法律、法学问题进行集中讨论的文本。

尽管马克思在《德国年鉴》和《莱茵报》时期发表了不少直接讨论现实法律问题的文章,这些文章体现了马克思的“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倾向”“是一种处于过渡状态的法律观”[72],但由于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并未从理论上较为系统地论述自己的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思想,因此,虽然这些文章对部分法律现象进行了十分生动的批判,但暂不将其列入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进行研究的重要文本之中。黑格尔,“是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中的第一个重大坐标”[73],马克思总是为了解决自己所遇到的困惑而进行新的理论研究,黑格尔的哲学帮助马克思解决了由“应有的东西”与“现实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而引起的精神危机。黑格尔哲学的实质,是“将人类的主观精神畸变为一种客观化的绝对本体,从而突出社会生活的精神主体性”[74],但是,这种哲学的内部也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即“人的主体能动性与意象化的异在客体之间的内在对抗性”[75]。黑格尔哲学内在的这种深刻矛盾,自然又使马克思遇到了新的困惑,而这种困惑的解决——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深化,必然又是从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开始的,从而,“和黑格尔哲学的离合异同关系构成了马克思早期哲学的主要内容”。[76]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亦是如此[77]。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得出了“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重要结论。[78]作为马克思法律思想文本载体之一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马克思晚年对梅因《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的摘要——《梅因笔记》,是马克思在对政治经济学批判领域的研究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完善之后,再度对法学著作进行批判性阅读的结果。《梅因笔记》中的诸多批注,不仅是彻底的历史唯物论在具体研究领域中的生动展现,也包含着许多马克思所致力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展开的线索,以及马克思法律思想进入更新境界的萌芽。作为马克思对法律现象、法学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文本载体,马克思晚年留给世人的《梅因笔记》,与刚刚开始进行创造性理论研究的青年马克思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遥相呼应,共同构成了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关键文本,甚至可以被视为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两个“焦点”。

从前述发展阶段来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第一个阶段的关键文本,而《梅因笔记》则是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第三个阶段的关键性文本。

《论犹太人问题》《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一卷和《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在马克思的思想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其地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在这些著作之外,还存在着许多地位也很重要的文本,但由于这些文本的作用和侧重有所不同,这些文本同前述的那些著作相比,可能涉及法律现象、法学问题等方面内容的比重较低,同时在理论上很可能也缺乏系统性和创造性,所以暂时没有将其列入对马克思法律思想批判性进行研究的重要文本之中。

从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来看,《论犹太人问题》和《哲学的贫困》是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第一个阶段的重要文本,《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第一卷)是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第二个阶段的重要文本,而《哥达纲领批判》则是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第三个阶段的重要文本。仍然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文本并非马克思对法律现象、法学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文本,马克思对法律现象、法学问题的讨论分散在这些文本之中,并且附属于他对其他方面问题的论述。

二 马克思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批判性

马克思法律思想最直观的外在特点,就是具有十分鲜明的批判性。

马克思法律思想所具有的鲜明的批判性,仅从一些重要文本的题目就能够明显地感知到,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正如瓦·奇金所说的那样,“批判、批判、批判!他每部著作的扉页上都写着这样响亮的字句”。[79]

在马克思填写给女儿们的调查表《自白》中,马克思填写的“对幸福的理解”是“斗争”,“对不幸的理解”是“屈服”,“最厌恶的缺点”是“逢迎”,“喜爱的座右铭”是“怀疑一切”。[80]马克思的这些自白,似乎也能够从侧面映衬出马克思的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的批判性。马克思的一生是在斗争中度过的,“正是普罗米修斯的功绩鼓舞着年轻的马克思迈进科学殿堂的门槛”[81]。马克思不仅在理论上积极地为新世界观的原则展开斗争,更积极投身于改变现实世界的艰苦卓绝的革命运动。马克思对“伟大的人类真理和正义”的探索总是从怀疑和批判开始的,同时,正如瓦·奇金所说的那样,“他的怀疑——总是有所发现;他的批判——总是有所创见”,“马克思批判的全部精神在于从结构上重新验证现存的社会概念,分析和综合前人已发展了的人类思想”。[82]

马克思的思想以及法律思想所具有的鲜明的批判性,还可以从青年黑格尔派、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时代的变革等方面得到说明。

青年黑格尔派,是19世纪30年代黑格尔派解体过程中形成的较为激进的一个派别。青年黑格尔派继承黑格尔哲学“进步的、革命的方面”,“重视黑格尔辩证法所包含的批判精神”。[83]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批判,即“在政治上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在哲学上反对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保守倾向,力图从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中引出革命的和无神论的结论”[84]。戴维·麦克莱伦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书名中的“批判”是青年黑格尔派常用的术语,这一术语非常符合马克思的学术追求。[85]马克思曾加入青年黑格尔派的一个讨论小组——“博士俱乐部”,他曾和青年黑格尔派的成员们具有相似的从黑格尔辩证法中获得的批判精神,但马克思的批判精神很快就超出了青年黑格尔派的范围,从而开始了对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像施特劳斯和鲍威尔那样的青年黑格尔派对旧世界的批判,其发展是“完全拘泥于所批判的材料,以致对批判的方法采取完全非批判的态度”[86],青年黑格尔派“陷在自己所批判的颠倒的世界中”,而马克思则跳出了批判对象的视域。[87]显然,马克思和青年黑格尔派一起在高度的批判精神的影响下思考和探讨问题,但马克思的批判精神同后者相比较更为彻底。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88],即彻底的辩证方法、彻底的批判研究方法,以及对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具体运用。马克思的研究,所发现的只是已经存在的东西。[89]辩证法,在古希腊先哲那里只是论辩的艺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指的是“扬弃”的运动、“否定的力量”以及“一切现存事物状态都处于被否定……并变成某种其他东西”[90]的过程,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完全相反的[91]。不管是在古希腊先哲那里作为一种学术传统,还是在黑格尔那里作为“扬弃”的过程,辩证法本身就具有某种程度的批判性。辩证法的批判性与其自身的彻底性息息相关,只有彻底的辩证法才具有最为鲜明的批判性。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是最彻底的,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辩证法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它的本质是批判的和革命的。[92]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之所以彻底,是因为:一方面,他的研究始终面向真正现实的生活世界,极为重视对第一手材料的掌握;另一方面,他始终将现实的、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由于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最彻底的辩证法,最彻底的辩证法意味着最高程度的批判性,因而由这种研究方法所产生的思想自然也具有最鲜明的批判性。

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正在发生剧烈变革的时代,“那是法国大革命的年代,是黑格尔哲学的年代,是英国工业化的初期”[93],“那是人类历史上一个与当今有着奇特联系的时代”[94]。19世纪前的欧洲,早已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革命、科学革命、启蒙运动等的轮番洗礼,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和发展,全球性巨变的帷幕已被拉开,整个人类社会的结构性转变方兴未艾,这一切都在19世纪得到了延续和加速,使得此段时间内的欧洲成为“革命的欧洲”。[95]巨变和革命,都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而且这种产生和灭亡都是整体性的,既包括物质文明层面也包括精神文明层面。因此可以说,马克思所处时代的主题是变革,而时代的精神则是革命和批判。

具体就理论研究而言,变革意味着科学和科学方法取代了神秘主义和形而上学,由于这种变革是全方位的,因而取代的方法只能是彻底的批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马克思积极地投身于理论研究的伟大变革之中,通过对旧的神秘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生动的范例。在理论研究方面,马克思总是怀着彻底的、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有着极度的科学良知。[96]他总是要对研究对象进行特别深入、全面和彻底的解剖。[97]正如瓦·奇金所说:“革命的科学唯有经过无情的批判,才能在已有结论面前立于不败之地。再痛苦的真理,对它来说也比那些安慰人心的自欺欺人之谈要甜得多。这种科学是从各种困难的死胡同里寻求解决问题的客观而正当的办法。对马克思来说,这是自然的准绳,不可动摇的法则。”[98]而作为新的科学理论的奠基人,马克思要清算的是冒充的预言家——揭穿他们的假面,以及那些基于幻想的沙雕。[99]

马克思的思想以及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批判性,还体现为马克思进行理论研究时所秉持的严格的自我批判精神。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不断地对其他特定思想和观点所作的批判,是一种“自我批判”。也就是说,马克思的批判具有某种“自我反思性”,马克思也认识到思想本身不能被固化,而是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推进。马克思的批判,有着整理自己的思想、清理其他思想和观点的消极影响的作用。[100]另一方面,马克思在永不满足的求知欲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共同作用下,敢于同时也乐于在理论研究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自我批判。在文本层面,这种自我批判精神在文本的反复更迭与修改中就能发现。马克思“以无与伦比的治学态度和自我批判精神来竭力使他在经济学方面的伟大发现在发表前能达到十分完善的地步”[101];“但是,在完成我的之前,我当然应该把这本书看一遍……我的理论良心不允许我不读这本书就写下去。”[102]马克思的自我批判精神与他的理论追求是高度一致的,他在写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第一卷时不厌其烦地数易其稿的事实就能够很好地体现这一点。只有具有高度自我批判精神的批判,才是最鲜明和彻底的,因为这种批判完全没有将自身视为例外。


[1] 《辞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20页。

[2] 罗贯中:《三国演义》,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490页。

[3] 《辞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20页。

[4] 《辞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45页。

[5] 《辞海》(3:N-T),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3页。

[6]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86页。

[7] 参见“origin of cri·tique”,http://www.dictionary.com/browse/critique,2017年6月10日访问。

[8] 参见“critic”,https://en.wiktionary.org/wiki/critic,2017年6月10日访问。

[9] 参见“Kritik”,https://www.duden.de/rechtschreibung/Kritik,2017年6月10日访问。

[10] 参见“Kritik”,https://de.wikipedia.org/wiki/Kritik,2017年6月10日访问。

[11] 彭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8页。

[12] 《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476页。

[13] 参见窦文宇、窦勇《汉字字源》,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4] 黄河清编著:《近现代辞源》,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4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17] 武宏志:《批判性思维的苏格拉底模型》,《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5页。

[18] [德]昆兹曼、[德]布卡特、[德]魏德曼:《哲学百科》,黄添盛译,广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19] 武宏志:《批判性思维的苏格拉底模型》,《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0页。

[20] [美]彼得·范希昂:《批判性思维:它是什么,为何重要》,都建颖、李琼译,《工业与信息化教育》2015年第7期,第10—41页。

[21] [美]菲利普·费尔南德兹—阿迈斯托:《世界:一部历史》(上),叶建军、庆学先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5页。

[22] [美]杰里·本特利、[美]赫伯特·齐格勒:《新全球史(公元1000年之前)》,魏凤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7页。

[23] [英]劳埃德·斯宾塞:《启蒙运动》,盛韵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40页。

[24] [美]菲利普·费尔南德兹—阿迈斯托:《世界:一部历史》(下),叶建军、庆学先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13页。

[25] “Vienna Circle”,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vienna-circle,2017年6月12日访问。

[26] [德]昆兹曼、[德]布卡特、[德]魏德曼:《哲学百科》,黄添盛译,广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页。

[27] “Critical Theory”,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critical-theory,2017年6月12日访问。

[28] 吕世伦:《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的分期》,《法学家》1991年第2期,第1—3页。

[29] 黎国智、王启富:《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4页。

[30] 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要》,《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第28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6—897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页。

[35] “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36] “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这样我就必须怀着我的良知重新投入她的怀抱,并写了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原则的体系,但在这个体系的结尾我又一次不得不承认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不恰当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4页。

[37] “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页。

[3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8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页。

[40]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41] 参见[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6—67页。

[42] 马克思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43]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4页。

[44] “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6页。

[45] “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7页。

[46] “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7—568页。

[47] “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

[48] “较早时期的利益,在它固有的交往形式已经为属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国家、法)的传统权力,一种归根结底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被打倒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6页。

[49] 李光灿、吕世伦主编:《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50] Eric.Hobsbawm,The Age of Revolution 1789-1848,New York:Vintage Books,1996,p.308.

[51] 如《帕托夫赎买法案建议书》《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普鲁士出版法案》《废除封建义务的法案》《汉泽曼内阁和旧普鲁士刑法草案》《危机和反革命》《柏林的辩论自由》等。

[52] [美]弗兰克·萨克雷、[美]约翰·芬德林:《世界大历史1799—1900》,严匡正译,新世界出版社2014年版,第130页。

[53] [美]查尔斯·布鲁尼格、[美]马修·莱温格:《现代欧洲史:革命的年代1789—1850》,王皓、冯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415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55] 刘乃勇:《马克思自述传略》,新华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页。

[56] [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 271页。

[57] [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 294页。

[58] 马克思在手稿中明确指出:“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以支配人的这种权力。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59] 即“生产。生产资料和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国家形式和意识形式同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关系。法的关系。家庭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60] “全部著作分成六个分册”,即“1.资本……2.土地所有制;3.雇佣劳动;4.国家;5.国际贸易;6.世界市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61] 萧灼基:《马克思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八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1页。

[63] [德]格姆科夫:《马克思传》,易廷镇、侯焕良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64] 马克思“并没有给共产主义定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也没有梦想一个未来的闲散的乐园。他清晰地解释了将来决定共产主义时代经济和生活的一些原则”。[德]格姆科夫:《马克思传》,易廷镇、侯焕良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

[65] 刘乃勇:《马克思自述传略》,新华出版社2014年版,第445页。

[6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81页。

[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59页。

[68] 张一兵主编:《马克思哲学的历史原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7页。

[69] 张一兵主编:《马克思哲学的历史原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70] 李秀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内容简介与最新出版情况》,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mkszy/yc/201702/t20170223_3427184.shtml,2017年8月10日访问。

[71] 在人民出版社发行的《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资源数据库》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按语句”进行全文检索,与“法律”有关的语句为2968处,前述数据包括恩格斯的著作。

[72] 黎国智、王启富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73] 孙伯鍨、张一兵主编:《走进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74] 孙伯鍨、张一兵主编:《走进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75] 孙伯鍨、张一兵主编:《走进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76] 孙伯鍨、张一兵主编:《走进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77] 正如马克思所言:“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78]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79]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页。

[80]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186页。

[81]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82]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页。

[83] 许征帆主编:《马克思主义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14页。

[84] 卢之超主编:《马克思主义大辞典》,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年版,第640页。

[85] 麦克莱伦写道:“这部书稿是马克思以许多青年黑格尔派中非常流行的术语——‘批判’为书名的著作(一直到并且包括《资本论》在内)的第一部。这个术语所表现的方法——反思和考察别人的思想——非常中马克思的意。”[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王珍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8页。

[8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87] “马克思批判性方法论的革命意义在于某种特殊的方法出局和逻辑溢出,即从根本上跳出批判对象的视域,这是马克思自认为比同时代的理论家高出一筹的地方。”张一兵:《从精神现象学到人学现象学——析青年马克思〈1844年手稿〉中对黑格尔的批判》,《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62页。

[88] 恩格斯曾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64页。

[89] 马克思的研究“揭示了资本主义是什么、可能成为什么、不应成为什么,以及能为此做些什么之间的关系。他发现了这一切,首先是因为它们就在那儿存在着……发现这一切的是他的辩证法”。[美]伯特尔·奥尔曼:《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田世锭、何霜梅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3页。

[90] [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思想导论》,郑一明、陈喜贵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91] “在黑格尔看来,自然界的辩证法是从属于精神的普遍中介的;在马克思那里,任何对自然界的辩证知觉是服从于历史实践的辩证法。”[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思想导论》,郑一明、陈喜贵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92] 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93] [美]乔纳森·斯珀伯:《卡尔·马克思:一个19世纪的人》,邓峰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引言”第XI页。

[94] [美]乔纳森·斯珀伯:《卡尔·马克思:一个19世纪的人》,邓峰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引言”第XIV页。

[95] [美]约翰·梅里曼:《欧洲现代史:从文艺复兴到现代》(上册),焦阳、赖晨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17页。

[96] “马克思对任何一点,对任何一个课题,凡是未经他本人深刻理解和体验的,一律都要重新加以研究……这位天才思想家是有极其严肃的科学良心的。”[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178页。

[97] “在他创作实验室里准备作为标本使用的任何事物,他首先都要极深入、全面和彻底地进行剖析。”[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

[98]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99] “首先清算形形色色的冒充预言家”,“用雷鸣般的笑声使一切由社会幻想构筑起来的沙滩楼阁统统倒塌……斗争尚未有穷期,他的一生都在撕破这些人的假面具,一生中都时刻要使战笔保持着锋利”。[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页。

[100] 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那样:“我们决定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这个心愿是以批判黑格尔以后的哲学的形式来实现的……既然我们已经达到了我们的主要目的——自己弄清问题,我们就情愿让原稿留给老鼠的牙齿去批判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3页。

[101] [苏]瓦·奇金:《马克思的自白》,蔡兴文、孙维韬、柏森、寒薇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10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