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失智老龄人安养信托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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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的背景

《世界人口展望:2019年修订版》的数据显示,到2050年,全球每6人就有1位年龄在65岁以上,占比为16%,而在2019年每11人就有1位年龄在65岁以上,占比为9%;到2050年,欧洲和北美每4个人就有1位年龄在65岁或以上。2018年,全球65岁或以上人口史无前例地超过了50岁以下人口数量。此外,预计80岁或以上人口将增长两倍,从2019年的1.43亿增至2050年的4.26亿。[1]可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区域性问题,而逐渐呈现出全球性、加速增长的特点。

伴随老龄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高龄、超高龄和失能失智老人数量不断上升,老龄社会呈高龄化、失能化等趋势,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随家庭养老功能的日渐弱化,对社会化养老的需求快速增长。从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数据[2]来看,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的人数从7%上升至14%,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势必产生更多的失能失智老龄人,他们因身心障碍或功能性失能[3]即失能失智,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依赖社会福利的支援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照顾,始能免于生活上的匮乏和照护资源的缺乏,我国应迅速应对这一现实。

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龄人的数量达到了4000万,其中大部分人借助社会化服务实行居家养老。庞大的数字显示失能失智老龄人对照护的迫切需求,包括日常生活起居的照料如翻身、擦身、喂饭、按摩等需求。[4]需要综合谋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之失能失智老龄人照护之路径,并利用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中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不只是基本生活需求,还要让老龄人乐活且有尊严!随着高龄化来袭,罹患疾病而功能性失能或意思能力弱化而失智的老龄人人数日益增加,对照护行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失能失智老龄人照顾是一件既需体力又需耐力的事。若家庭成员有时间精力,可以亲自照顾老龄人。但因高龄少子日趋严重,家庭照顾功能日渐衰退,亟须建构照护制度,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问题。

为解决日益迫切的失能失智老龄人的安养照护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以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为核心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战略目标。根据党的十九大的精神,老龄化应对应“积极化”、养老服务应“法治化”、养老事业应“多元化”,但如何解决失能失智老龄人的身上照护和养护医疗等问题是我们当下面临的重大课题,具体采取何种因应对策,最终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实现。从宏观来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解决“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和“医养康养相结合”两方面的问题,从微观来看,涉及“医护照料”“健康养护”“福祉提升”等具体目的,透过信托功能可促进“协调”“结合”得以落实,保障安养目的得以实现。

老龄人福利的最基本目标是在国家基本社会保障的前提下,满足老龄人基本生存需要,通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满足老龄人的个性化的需要。我国老龄人福利尤其是失能失智老龄人的社会福利已成为政府社会福利施政中最优先的考量。因整体社会福利资源的贫乏,老龄人在因老化所导致身体与心智功能退化时,安养照顾问题如医疗复健、福利服务、家庭照顾负担与照顾人力承继、不同层次的个性化照护需求等问题日趋复杂,对家庭造成沉重的压力和负担。不论是居家照顾或机构安养均涉及“经济能力”和“照护服务”问题,对有经济能力的老龄人,若能提前做好财产配置与管理,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可较容易地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和改善照顾安养问题;失能失智老龄人之照顾与安养支出,对大多数家庭而言负担沉重,对经济拮据的老龄人,除了政府提供的基本福利外,若仍不能获得维持基本生活和基本安养费用支出,可通过信托等制度寻求民间资源之救助。信托是一种参与社会福利的管道,对居家且生活有困难或机构内养护费用负担有困难的失能失智老龄人给予经济上的协助;就安养照护而言,也可通过信托制度安排,将资产移转给受托人,由其安排养护机构以换取终身照顾的承诺。信托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本旨为信托财产之管理并依委托人之约定,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医疗照护服务,委托人也可选任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执行信托行为的情况,保护受益人权益。受托人还会受到法院监控、信义义务的监控和有意思能力或决策能力的受益人的监控,这种内外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受托人之滥权,并能防范其道德风险。信托已超出传统财产管理的范围,财产管理与安养照护不能截然分开,老龄人可通过信托本旨依其经济能力、身体状况和不同层次需求,选择适当的养老服务模式(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具体由受托人来落实,不仅可以保护高龄者或失能失智者的财产管理和安全,而且可以保障其生活照顾、安养照护、医疗健康服务、休养照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