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买保险不能避债
我第一次见到刘娟,她一脸惶恐,声音发颤、手发抖。
刘娟的离婚诉求:一是离婚,二是分割财产。
她结婚十二年,女儿11岁,儿子7岁。刘娟在婚后负责工厂财务,工厂营收利润直接转入她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夫妻双方共同名下和各自名下的财产,有五处房产、三辆轿车、一间工厂,以及存款、股票、基金、保单等,合计超过5000万元。
她在婚内陆续购买了70多份高额保单,累计保费超过3000万元。这种理财型的高额保单,和长期的定期存款相似,如果存放时间足够长,利息会比银行定期存款高3~5倍,且比银行存款更隐秘。她买的保单和银行存款一样是保本型的,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安全。
为什么会买这么多保险产品?刘娟解释,蔡坤好面子又独断,喜欢拿夫妻俩赚的钱资助他的姐姐、外甥等,或者和酒肉朋友合伙瞎投资,亏掉是常有的事。刘娟本来想多买些房子的,但蔡坤极力反对。她没办法,只能瞒着老公,以自己做投保人,偷偷买保险,实现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刘娟还说,保险推销员告诉她,买保险可以避税和避债。
我仔细研究了刘娟购买的保单,里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单架构没有丝毫避税的功能。我让她解释她要实现什么避税目的。她解释不清楚。以我对保险行业现状的了解,她大概是被保险业务员喜欢说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吓到了。
父母把财产留给子女,可以通过生前的赠与或死后的继承,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目前的中国法律都没有对此征税一说。而境外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了抑制贫富差距,会开征高达40%的遗产税。
中国会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吗?这个话题一直是保险行业内最喜欢谈论的。他们经常拿美国举例,在中国放话“狼来了”。除了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九五”计划中曾出现过“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表述外,近二十多年来,国内从未将其列入正式的立法规划。
保险避债更是很难实现的。
甘肃省一对夫妻生意失败,债主告到法院要求还钱。夫妻双双被列为被执行人,房子被法院拍卖。债主打起了夫妻大额保单的主意。夫妻连续13年购买了九份人寿保险,交了数百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写夫或妻的名字,受益人写子女的名字。债主知道这九份保单很值钱,只要投保人愿意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就能够拿到保单的巨额现金价值。但夫妻不愿意退保。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强制退保,并划扣这九份保单的已交保费。
夫妻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他们阻止执行的理由有三:第一,如果要划扣名下保单全部保费,事实上就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履行期间没有出现解除事由却解除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抵触。第二,九份保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子女,保单权益事实上归子女所有,只要子女活着,即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划扣保费损害了孩子的合法利益。第三,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保单于法无据。
这起(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案从兰州市中院,打到甘肃省高院,最后闹到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做出的三份裁定书均认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驳回夫妻的复议和申诉。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无误地向全社会明确了:保险不能避债,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三份判词总结有以下要点——
一、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人寿保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还能以保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保单本身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可通过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最高法院定性:保单是财产,提取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归投保人所有,而不是受益人。
二、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以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取。在投保人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自行解除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还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替代被执行人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四、该案中的夫妻作为被执行人,负有积极采取措施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夫妻应主动依法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其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划,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该案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出的最清晰无误的指引:买保险不能避债,保单和存款都可以被法院执行。这也表明,家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问题事关家族命运和后代发展,一定要找权威可信、中立靠谱的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刘娟的家族财富管理知识存在很大的问题,用家庭过半数的净资产买保险,显然没有起到她以为的避税或避债作用。但这70多份以她作为投保人的保单拯救了身处危险婚姻中的她,给了她敢于离婚的底气。掌握家庭财富的知情权和支配权,是她能够避免企业家太太的典型悲剧之关键所在。
她一直以为,自己签了《婚前财产协议》,蔡坤名下的一切,包括工厂在婚后赚的营收,在法律上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她甚至相信蔡坤说的“不交出财产就是侵占罪,要坐牢”的威胁。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这样写的:
婚前财产协议书
男方:蔡坤
女方:刘娟
男女双方于2009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双方财产:男方拥有的财产包括位于深圳市×区×楼盘房产及车库,位于深圳×工业区建材厂一座(工厂资产总价值1100万元——房产250万元,银行存款180万元,应收款320万元,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350万元等),轿车两台,银行存款120万元,股票310万元,基金100万元。女方拥有银行存款1.2万元。
二、财产处置:婚后若对该财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分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其他约定: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与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看完协议内容,哑然失笑。我对刘娟说:“我有信心帮你打掉它。” 刘娟和陪同的弟媳惊讶对视,尖叫“真的吗”。她不敢相信困扰她十二年的“紧箍咒”,竟然是假老虎。我说:“是的,你委托我之后,我会写一个详细的质证意见,到时我们一起打磨质证意见,说服法官。”
刘娟很肯定地跟我说:“签的协议书一式两份。给我的那份,我当场撕掉了。蔡坤手上的那份,过去每次吵架,他为了讨好我,都和我说会撕掉它,微信聊天记录我都有。有一次我们吵得特别厉害,他真的拿了一份看似有我签名的原件撕掉了。过了不久,他说撕掉的那份是彩色复印件,原件还在他手里。我不知道他的哪句话是真的。我翻遍家里和厂里的保险柜,一直没有找到他的那份原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撕掉了。每次我闹离婚,他就发协议书的照片给我,说根据上面的约定,我的婚前财产只有1.2万元,离婚的话,我只能分到这1.2万元。”
从这份蔡坤自拟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可以看出:一是他极端自信,凭着对婚姻法律的一知半解,非常大胆地自己准备了这份协议内容,完全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人士把关;二是他非常有计谋,他最关心的可能不是协议内容一定要有法律效力,而是能让刘娟嫁给他后不打财产的主意,长期把刘娟唬住。